林小兵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来源:林小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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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各种交易都在进行,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但也有不少人利用各种所谓交易为幌子进行谋取不正当利用或者诈骗,像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各种诈骗,受害人的的损失往往大于合同的约定,也就是合同的标的额,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签订合同目的是一方为了诈骗,是个无效合同,这种用合同形式来进行欺诈,超越了合同履行的范围,不但破坏了合同,而且欺诈的一方还对受害方进行了侵权,这时,欺诈方的责任,不是按照合同相对原理从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赔偿,欺诈方的责任应该是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它不仅包含原合同约定的数额,还包含受害人因欺诈所受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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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小兵
  • 执业律所: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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