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哲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的交易模式创新
来源:王英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0
浏览量:860

1、超范围经营、规避高利率

简介:一些以担保公司、典当行、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挂牌经营,然后聚集闲散资金“化零为整”提供给借款人,专门从事借贷融资业务从中赚取利差或获取担保费、中介费。

在收取利息的同时还额外收取咨询费、风险评估费、财务顾问费等所谓的“管理费”,或通过关联人收取居间中介费等关联交易等方式,最终使实际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4倍。

2为保障债权实现,及时处置借款人财产

简介:一些担保公司或员工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同时要求借款人签署一系列空白凭据、单证、授权委托书、行使抵押权的申请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以方便其随时处分借款人的财产,规避法律关于禁止流押(质)的规定。

3、签订阴阳合同,达到占有抵押物的目的。

简介:在借贷中,除签订一份借贷合同外,另外签订一份房屋(抵押物)买卖合同,甚至办理了备案登记。双方约定,借款人将其自有房屋出卖给“出借人”。之后,“出借人”即要求借款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借款人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出借人”名下。房屋买卖合同虽也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但“出借人”并不实际支付该价款,而是作为借款的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出借人”即可任意处置借款人的房产。将借款人收到的借款视为收到的购房款。

有的借贷是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在合同中会约定一定回购期,超过回购期的,则由借款人协助出借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由借款人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出借人指定的人员(关联方)具有处分房产的特别授权,个别合同甚至在签订的同时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既规避了国家关于禁止高利贷的法律与政策,也规避了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4、预扣、预收利息

简介: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不论借据中是否写明利率,出借人往往在出借款项时先将利息扣除,但借据上写明的借款数额仍是全部款项。

为证明已经全部支付借款,出借人从银行账户中汇出借款金额,待借款人从银行取款后,再将当扣利息拿回,俗称砍头利息

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贷款人则向被借款人预收相应的到期才发生的借款利息,而对尚未到期的借款合同以各种理由予以中止或解除,不予退还已经实际收取的利息,从而赚取实际尚未发生的利息。

5、规避企业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简介:一些投资、担保公司往往以股东、员工个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由员工个人出借实际系公司出借

部分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或员工的名义进行借款,再由该公司进行抵押担保,规避企业间相互拆借。

通过签订虚构的买卖合同“买空卖空”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企业间相互拆借的违法行为

以前法院一般认为企业间借贷无效。但现在多数法院认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最高院奚晓明2013年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也明确了这个主流观点。

6、本息归总计入本金

简介:对借款人没有偿还的已经到期的借款本息折算成本金,重新计息给贷款人延期使用或另行签订一定期限的借款合同使用。属于对双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合法有效的。

7、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并用

简介:在签订合同时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对未能到期偿还的借款人收取远远超过按实际约定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

除约定高息外,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高额罚金,多以“日”计算,大多在每日200元以上。法院一般认定,利息和罚息、违约金之和也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4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8、新型民间借贷标的

简介:以承兑汇票作为民间借贷标的,从银行开具远期承兑汇票,然后进行买卖融资。

9、“中间人”借贷

简介:中间人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中间人”依靠私人关系放贷。“中间人”一般是在朋友圈中比较活跃的女性,人际关系广,而且在长期的“从业经历”中被证明比较“靠谱”,有能力将亲戚朋友手中的闲钱聚拢起来,然后通过借贷赚取稳定的收益。每位出资人出资的金额不会太大,但经过“中间人”之手后聚沙成塔,总的资金量并不比专业的小贷公司少。他们得到的利息在保证出资人收益的前提下,会留下一部分当做中介费,中介费的高低根据资金额度、投资方向、借贷时间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第二种“中间人”一般是银行职员、政府官员,或者大型企业的老板。他们利用自己资信较高、比一般中小企业更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优势,将从银行拿到的钱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其他人,从中赚取利差。这些人放出的每笔贷款往往数额较大,因为要确保借款人一定能按时还钱,他们往往对其还款能力、信誉度、投资项目的风险等事前要经过严格的考察。

10、民间借贷与商业交易混同

简介: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进行民间借贷,与正常商业交易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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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英哲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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