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亲办案例
重新申请伤残鉴定后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来源:董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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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历来都是不可避免的,我记得几年前,我的一个同事小齐就在过马路的时候与驾驶私家车的钱某相撞,左前轮从受害者左脚背边沿压过去,造成受害者齐某左小腿骨折,交警大队认定钱某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轿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齐某便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0天,支付医疗费29899元。201156日,齐某出院。同年86日,县公理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2011912日,依齐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

  张峰律师认为,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鉴定时受害人未治疗终结,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以治疗终结后第二次鉴定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

2、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是一致的,那么误工时间应当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

3、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高,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轻,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二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

 张峰律师提醒:对于本案,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总之,重新鉴定后误工费应以哪次鉴定作为确定定残日的基准应视不同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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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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