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跃律师亲办案例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来源:李顺跃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浏览量:639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义的妻子毛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义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和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陈某义等七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不当,这七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本案的情况看,两方被告人均没有上述聚众斗殴的犯罪动机。首先,被告人廖某召廖某某严某照严某圣等人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威胁、恐吓的手段向被告人陈某义要回自己的承包款,而不是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以到达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其次,被告人陈某义陈某平陈某昌更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动机。陈某义廖某的威逼下,第一想到的是向他人借钱还债,并确实向证人文某借到6000元,约廖某到三社村路口拿钱。如果陈某义真要去打架斗殴,就没必要去借钱,更不可能车上还带着一名妇女。同时,陈某义也没有主动纠集陈某昌陈某平去打架斗殴。至于车上的钢管,因为是干工地的,所以车上经常放有钢管。车上的钢管不是为了打架而刻意准备的。上述事实,与本案七位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

2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正如上面所述,廖某纠集其他三人,找的是特定的人——陈某义,要的是讨回承包款(即工资),而不是要挑战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陈某义一方更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

3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帮结伙地殴斗。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本案廖某等四人和陈某义等三人不是流氓团伙,他们要么是亲兄弟,要么是工友,没有成帮结伙的情形。他们之间的打架斗殴行为,没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社会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普通违法案件,而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因此,应当根据在相互斗殴或者械斗中的受伤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斗殴双方均有人受轻伤,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义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表现如下:

1被告人陈某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真诚地认罪伏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认识到一时冲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可见,被告人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此情节,根据量刑规定建议减少基准刑20%-40%。

2、被告人陈某义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激情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此情节,建议减少基准刑10%。

3、本案是由被告人廖某一方主动挑起的,承包款问题完全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途径寻求解决,而不应采取不理智的手段,一再威胁、恐吓,甚至还持刀威胁,被告人陈某义为此一时激愤才发生冲突。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廖某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建议合议庭可以对被告人陈某义酌情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20%。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结合其已落实帮扶教育措施的情况对被告人陈某义可以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幅度,并综合考虑其从轻、减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顺跃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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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顺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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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5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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