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跃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李顺跃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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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某某及其姐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辩护人对本案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庭采纳。

一、对于本案的定性

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多个方面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当场立即打电话报警,及时主动归案,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真诚地认罪伏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可见,被告人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激情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3、被告人的家属和小包工头已经代表被告人以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向被害人宋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也当场接受了她们的道歉,同时也签下暂时放弃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的书面谅解材料,交给办案警官。这说明本案社会矛盾在一定的程度上已经得到化解。

5月8日上午十时左右,被告人的家属陈某某、工地小包工头姚某某和被害人在杏林派出所经办警官的办公室进行调解。在王警官的耐心协调下,陈某某、姚某某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当面进行赔礼道歉,并当场立下道歉书,被害人也当场表示接受她们的道歉,同时也签下暂时放弃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的书面谅解材料,并当场交给王警官。5月9日下午,被害人不知何故又反悔,到杏林派出所找王警官要回了上述材料。此后,被告人的家属多次主动联系被害人多次表达歉意,并提出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诚意,遗憾的是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赔偿。

4、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从而造成被告人一时激愤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同时,被告人在本案中也遭到被害人的多次殴打,其中被告人右手小指也受伤,缝了七针。因此,建议合议庭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1月下旬,被告人和某某一起带领十多位工人承包了两栋被害人承包的西亭安置房外墙装修。到了案发当日(4月25日),被告人带领工人已经足足干了三个月,被害人仅仅支付了3万元的工人生活费,而被害人所欠被告人工程款就高达10万,而且其中被害人因为建筑材料迟迟未到,导致被告人的工人20多天无活可干,部分工人因此辞职到别的工地上班。案发当日,被害人突然要求被告人必须在次日把被告人承做的工程全部做完,否则不跟被告人结算工程款,而且还要叫其他工组来做,所花的钱要从被告人的工程款里面扣除。被告人因遭到被害人的无故刁难而一时激愤砸伤了被害人,致其轻伤;当然被告人也遭到被害人殴打致伤。

5、被告人已经落实了帮教措施。鉴于被告人在村里面一贯表现很好,领里关系和睦,又加上被告人的两位姐姐早已出嫁,而其父母又年迈多病,特别是其父亲已七十多岁,多病缠身,行动极为不便需要其来照顾,另外,被告人还有两位未满十岁的年幼的儿子需要照顾,因此,只要庭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XXXXXX村民委员会就愿意接收被告人,并已经安排了村支书和村文书两位村干部对其进行帮扶教育。XX镇司法所也口头同意接收被告人并愿意对其进行帮扶教育。

6、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希望法庭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激情犯,情节较轻,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已经落实了帮教措施,加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因此,辩护人恳请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酌情判处5个月以下拘役,并适应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庭采纳,谢谢!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顺跃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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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顺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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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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