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跃律师亲办案例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来源:李顺跃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浏览量:805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姐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对于本案的定性

本案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多个方面,可以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本案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客观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案发前,被告人在村里面表现很好,领里关系和睦,没有前科情况。

3、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归案,并积极配公安机关查明案情,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真诚坦白、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诚地认罪伏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被告人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

被告人未经系统教育,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十分薄弱,以致错误地认为助力车不属于机动车。同时,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与朋友把酒言欢,饮酒过后有些意志薄弱不能自控而驾驶助力车出行。

5、被告人家属在庭审前已经积极为被告人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可见其悔罪态度很好。

6、被告人所驾驶车辆是助力车,比起同等条件下醉酒驾驶的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明显较低。

7、被告人现有八十多岁高龄的老母亲需要其来照顾。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未造成任何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且主观恶性,悔罪态度较好,又积极缴交罚金。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据罪刑相适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顺跃

2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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