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跃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来源:李顺跃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浏览量:555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曹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曹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葛某的不幸逝世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其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和深深的歉意!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本案的定性

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

对于刑事责任承担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承担一般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的用刀捅伤被害人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应由直接行为人李某某对持刀捅伤导致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只是在被害人被捅后倒地时,下意识地用拳头在被害人后脑勺打了两下,而这两下根本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因此,被告人曹某仅应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本案的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和廖某事先无预谋。对被告人李某某身上藏刀之事,被告人曹某、廖某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预想到,同时被告人曹某、廖某也没有持任何凶器。被告人李某某用刀捅伤致被害人导致死亡的行为,三人同样并无预谋。从讯问笔录和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里,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想捅死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曹某更不会有捅死被害人的故意。

最后,致死的行为不仅不是共同伤害行为造成的,而且也超出了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和廖某的故意伤害的共同主观意图。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表现如下:

1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情节,根据量刑规定建议减少基准刑50%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第三天就主动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真诚地认罪伏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法庭上,被告人也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给予被害人家属适当的经济赔偿。可见,被告人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此情节,根据量刑规定建议减少基准刑20%-40%。

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激情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此情节,建议减少基准刑10%。

4、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由于被害人不断地向第一被告人李某某加价要钱,拿不到钱就到李某某负责看场的“押宝店”找茬闹事,被告人李某某一时激愤双方发生冲突,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被告人李某某、曹某、廖某与被害人“昔日无冤近日无仇”,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绝对不是被告人李某某所希望发生的,更不是被告人曹某和廖某所希望发生的。因此,建议合议庭可以对被告人曹某酌情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30%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应当承担的是一般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激情犯,情节较轻,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加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因此,辩护人恳请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被告人曹某可以在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幅度,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庭采纳,谢谢!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顺跃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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