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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廖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浏览量: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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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

《刑法》的修改使“醉驾”入刑,带动了代驾行业的发展。但是酒后代驾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代驾事务中经常出现超速、车祸等交通违章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责任与赔偿的纠纷频发。

【案情】201445日,张三在外应酬时喝醉了酒,为了安全起见,打电话叫了李四为其开车回家,报酬为200元。李四在代驾过程中超速发生车祸,追尾撞上在前方行驶的王五自行车尾部,造成自行车损毁、王五10级伤残的后果,王五共花费医药费用等9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五正常驾驶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李四驾驶小轿车行经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题一】:李四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谁负?

【问题二】:如果张三是请的代驾公司开车,代驾公司指派李四为张三开车回家,代驾行为性质及责任承担如何?

【律师说法】

针对问题一:争议焦点是李四与张三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因为两种法律关系导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首先让我们来再认识一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概念和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

1、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建立和变更时是平等的,在劳动关系建立后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

2、提供工作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3、是否需要提供劳动设施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只需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施,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施。

问题一中李四提供的是单纯劳动力,没有提供劳动设备,在代驾过程中也没有完全自主权,所以李四与张三是雇佣关系,李四是张三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作为雇主张三承担。代驾司机李四驾车行经肇事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张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问题二:焦点是代驾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在该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为张三和代驾公司,李四与张三不直接发生关系。李四作为代驾公司指派的人员在代驾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视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所在的代驾公司承受。而代驾公司与车主张三之间的代驾行为性质及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有人认为是委托关系,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也有人认为是承揽关系。

本律师认为:代驾公司与车主的关系并非委托关系,也并非雇佣关系,也不是真正意见上的承揽关系。首先、在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要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某种行为,其从事受托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然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自己的驾驶证驾驶车辆,而不能以车主的名义开车。因此,这明显不适用委托关系要求的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行为。其次、在雇工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工应由雇佣人所选任,雇工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并且雇佣法律关系中的雇工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问题二在代驾的法律关系中,代驾公司指派员工去代驾,而非由车主所选任,代驾走的路线以及,车速的快慢,车主也在所不问,因此代驾行为并不受到车主的监督,因而也属于雇佣法律关系。
那么问题二到底属不属于承揽关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代驾的过程中,除车主有过错外,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存在这样判决的案例。因而仅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上的认定来看,认为是承揽关系,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由此认定代驾公司与车主的关系就一定是承揽关系不免有些牵强。因为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施,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施。而在代驾过程中,代驾人员用的是车主的车辆,并非代驾公司提供的车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之间也并非承揽关系。
那车主与代驾公司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本律师认为,它是一个新型的法律关系。目前,在法律上对此的认定还存在着空白的、模糊的地带,也没有针对该法律关系的明确的定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出来。
为此,本律师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车主一定要选择信誉比较好的代驾公司,并与代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就责任问题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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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海林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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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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