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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未投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仍须担责
来源:廖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浏览量:570

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未投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仍须担责

《案情》

张某某于2011218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700元,考核工资500元,公司未为张某某投保工伤保险。该公司所在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226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张某某当时为矽肺壹期。张某某当年520日经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525日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为七级。

2011623日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2761元,并即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只承担张某某全部费用的10%,即15276.1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司对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公司支付张某某前述费用合计122208.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被判应支付张某某某前述费用合计152761元。

《律师说法》

公司作为张某某某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防治法》第60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职业病形成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工伤保险待遇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某某的工伤非因本公司工作所致,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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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海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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