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不得作为计算误工费时的误工时间
《案情》
2013年7月19日13时许,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27号门前马路边营运拉客时,与同是从事营运的李某某因争抢客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伙同他人与张某某互相殴打,双方在事故中均受伤,双方均为此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于7月26日出具《请假证明书》,反映张某某因伤病需要休息7天。
由于本次事件经调解无果,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于8月14日分别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200元,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赵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某支付14天(因伤病休息7天加上被行政拘留7日)的误工费损失及及其他赔偿项目。
《律师说法》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2013年7月26日开具的《请假证明书》,张某某因伤病需休息7天,该7天应为张某某的误工时间。至于张某某因本案纠纷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停工的7天,为公安部门对张某某违法行为所作处罚,故张某某被行政拘留的7天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不应认定为张某某的误工损失,张某某被政拘留的时间不得作为计算误工费时的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