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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 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救济的权利
来源:廖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8
浏览量:381

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

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救济的权利

案情:员工王某在劳动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项目施工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并给予了赔偿。王某却将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以自己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要求撤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3
3月,王某受雇于庄某,从事某厂房和配套工程的水电施工。在工作过程中,他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后项目施工单位以王某受伤为工伤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确认王某受伤为工伤。
王某认为,通过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救济途径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他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以便其行使民事赔偿的救济权利。他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自己并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也未亲自提交任何资料,自己对工伤认定并不知情,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和实体均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
行政机关辩称, 自己依法受理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王某受伤为工伤的申请,并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及事情经过进行调查核实,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责任取代民事责任。某种意义上,工伤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每个工伤责任都与民事责任竞合,如果任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势必削弱工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也会影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救济的权利。王某是否知情工伤认定申请事宜,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是否为王某本人所签,亦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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