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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劳动仲裁裁决应否执行
来源:李东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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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劳动仲裁裁决应否执行
◇ 卢国平
〔案情〕
孙某系龙腾公司职工,2008年因工被烧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公司协商不成,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龙腾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组成清算组进行了清算。清算过程中,龙腾公司及清算组均未将公司清算事项告知孙某和仲裁庭,也未通知孙某申报债权。2008年10月17日,工商局核准注销了龙腾公司。2008年10月21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分别向孙某和龙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陈某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因裁决书确定的各项费用未获清偿,现孙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腾公司。
〔分歧〕
就该劳动仲裁裁决应否执行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业已注销,该企业已经终止,该案已无执行相对人,故应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腾公司虽已注销,但其与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未经清算。孙某的债权能否实现需经另案诉讼解决,本案可裁定中止执行,待龙腾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后,再恢复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本案中的仲裁裁决书因龙腾公司注销而无法合法送达,故该裁决书尚未生效。因此,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正确处理此案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的送达是否合法
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该规定第八章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的,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依此规定,本案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貌似合法,但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龙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在公司注销后还有无权利或义务签收仲裁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则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故而,龙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收裁决书的行为不能视为公司受送达的行为。其次,向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也不能视为向龙腾公司送达。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企业被注销后,陈某已无代理权,其无权代表公司签收裁决书。综上,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未合法送达,裁决书未生效。
(二) 孙某能否通过执行裁决实现债权
如前所述,本案所涉裁决书并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前提是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因此,对孙某的申请应裁定不予受理。此外,从执行实务的角度看,即使立了执行案件,如何送达法律文书,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执行活动将无法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也不能通过变更被执行人的途径解决难题。因此,孙某债权的实现必须另辟蹊径。
(三)孙某的债权如何实现
龙腾公司清算组在清算中未通知孙某申报债权,清算中也未对该债权进行清理,孙某可依照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另案对有过错的义务人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对该起申请执行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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