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祥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黄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来源:李铁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6
浏览量:1082
案情简介: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6月,经被告人姚xx和李x介绍,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王xx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进行会面,并达成贩卖毒品的合意。2013年7月,黄某某驾驶车辆从仙桃运输毒品到宜昌,当晚8时许,黄某某到达宜昌市后随即超往xx路4-2-318号房间,将带来的毒品麻果9袋共1700颗贩卖给王xx,并收取毒资62600元,完成交易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178.71克。黄某某家属在黄被抓获后聘请湖北民基律师事物所李铁祥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会见,并研究证据,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形成闭合的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存在两种可能性,应当以存疑无罪宣告黄某某无罪。

黄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律师接受黄某某家属委托,为黄某某贩卖毒品案提供刑事辩护。现结合今天开庭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控诉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得出唯一性结论,存在两种可能性,应当以存疑无罪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仅凭同案被告人王xx、姚xx的供述,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因为同案犯被告人王xx、姚xx的供述以及他们自己的供述之间,不能相互吻合,存在矛盾。

主要表现在关于64600元的钱的准备情节。姚xx前后供述就相互矛盾。在卷宗第2卷第48页姚xx供述:我再次到王x(注:指王xx)家时大概是下午4时许,当时我一进门我就看见王x家客厅茶几上面已经放了很多钱,我清点了一下总共是64600元人民币。王x告诉我这64600元钱是用于打仙桃人购买麻果的毒资。而在卷宗第55页,姚xx供述:我是当天下午3点多钟到王x家,。。。。过了会她叫我帮忙点一下钱,说完就从她的一个打包里拿出一团散的人民币,都是一百元面值的,我就和她一起点钱,我点到一万就交给她,然后王xx将现金捆扎好后放在茶几上。从姚xx两次供述,可以看出,姚xx前次供述,说钱王xx准备的,后次供述是自己与王xx共同点钱准备的,这么重要的情节,前后供述又相互矛盾,姚xx的供述不真实、不客观,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同时,在此情节上,王xx的供述与姚xx存在矛盾。在卷宗2第31页,王xx讲:下午5时左右,姚xx来到我住处,我当天已经准备了64600元钱。

所以,在姚xx到王xx家的时间,一说下午3时,一说下午4时,一说下午5时,相互矛盾。在是否准备点钱上,王xx说是自己已经准备好放在茶几上的;姚xx一会说是王xx准备的,一会说是自己参与帮忙点钱的;可见,两同案犯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吻合。

二,本案缺少指纹比对鉴定的物证,导致本案证据链不完整,不排除本案存在两种可能性。

1、在指证被告人黄某某提着黑色方便袋上楼,到王xx家后,又将其中一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麻果打开将麻果倒在茶几的一个茶盘里。既然如此,公安机关为何不从黑色方便袋和蓝色塑料袋包装上提取指纹与黄某某进行比对,这么重要的物证,只要指纹比对鉴定,其包装上有黄某某的指纹,就可以确定证明毒品系黄某某所有。但是我们没有看见这方面的指纹比对证据。

2,本案仅凭同案犯王xx、姚xx的供述,可以推导出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如王xx、姚xx所言,毒品是黄某某从仙桃开车送到宜昌的;第二种可能,就是王xx、姚xx串通,虚假指证申诉人,从而隐瞒了真正的毒品卖家。因为本案,除了同案犯王xx、姚xx的供述外,再无其他证据来指证被告人黄某某。需要强调的是,王xx、姚xx二人的供述,也是相互矛盾的,用他们相互矛盾的供述来指证黄某某,其证明力可想而知。

三、本案公安机关是从王xx家中的窗台、床头柜、茶几上查获麻果。公安机关在申诉人的身上或者汽车上并没有搜查到毒品。从现场搜查的情况看,并不能证明王xx家中的毒品是黄某某送过来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没有抓获黄某某的现行。

综上所述,本案控方证据严重不足,而且也不能形成闭合的排他的证据链,存在两种可能性,不能得出毒品系黄某某所有的唯一性结论。恳请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作出被告人黄某某无罪的判决。

辩护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律师

电话 18986830158

2014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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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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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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