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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来源:秦鑫律师
发布时间:2007-05-15
浏览量:474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究竟是一种债,还是一种民事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具有双重属性。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债,是在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义务人负有给付赔偿义务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且在相对人之间发生,其具体内容又是关于赔偿的权利义务。因此,它完全符合“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界定。


  但是赔偿款又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这种民事责任方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同时又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补救措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一)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


  肇事者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人,因此,如果肇事者系机动车的所有人,那其既是责任主体,又是赔偿主体。


  (二)交通事故中的替代责任人,即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相分离


  1、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雇佣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不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但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则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占有人


  机动车致人损害,应由其所有人、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一贯遵循的规则。因而,致害物体的所有人、占有人是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赔偿诉讼中的被告。


  机动车共同共有人、因共同共有人内部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共同共有人应成为共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赔偿义务主体之间对第三方的赔偿应承担按份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主体承担的认定非常明确,责任者之间对内应按责任份额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对第三方而言,承担主次责任的责任者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审判实践中,个别法院判决各侵权人之间按份承担责任,相互间不承担连带之责,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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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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