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是对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的份额,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入死亡赔偿金项目,但由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为被抚养费生活所必需,故在实际析分时仍然应当单独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归相应的被扶养人享有,而不应与死亡赔偿金其余部分一并析分。
死亡赔偿金定性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的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