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奇律师亲办案例
现场法律咨询类节目存在的弊端
来源:于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9
浏览量:2005
    现场法律咨询节目存在的弊端

   近些年,在电视或广播中,常常听到或看到许多法律解答的节目,具体内容是,媒体聘请律师在现场分析观众或听众、网友通过电话、网络提出的法律问题,并由律师现场作出解答,这种节目就是常说的法律类咨询节目。这种节目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法律的宣传普及,并为需要提供法律咨询的人提供了便利的帮助。但是这种节目由于其本身的原因,所以存在着其本身固有的缺点。反倒容易误导咨询人。笔者下面就谈一下弊端,希望节目开办者注意此类问题,对咨询者给与适当的说明;也希望咨询者对此种咨询方式有选择的使用,对咨询结果加以分析的利用。从而形成一个更加良性的、更具有互动性的法律宣传平台。
一、节目的时间限制、方式限制使律师不能接触案件涉及的客观材料,仅能依靠咨询人的主观介绍进行法律分析,使律师仅能管中窥豹,不能对咨询人的权益给与全面的、正确的分析。
由于时间限制、方式限制,咨询者仅仅能概括性的用语言或文字说明一些情况。但是咨询者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高度概括能力,不能概括提炼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自接受咨询时,就注定其不能充分了解事件的全面情况,知晓事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所以此后律师在此基础上作的结论也必然具有片面性。加之咨询者在法律咨询中表达的又往往是于其有利一面,对其不利的一面有时刻意的进行回避。宥于方式的限制,律师没有能力去对问题进行核实,并且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因此律师针对此作出的解答,往往落入当事人寻求权利印证的逻辑陷阱里。也就是说律师的解答很大程度上不是对案件的详细的利弊分析,而是对咨询人单方的权利论证。甚至咨询人的权利也仅仅是存在其自身的叙述中,而不是在案件事实中。律师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解答显然背离了案件事实,这种解答不仅不能帮助咨询人保护合法权益,反而因为对事实的不了解,而陷入了咨询人误设的陷阱里。在这种情况下举办节目者所追求的普及法律知识,给需要法律人以援助的目的显然就没有实现。咨询人也因为事实概括的不全面、甚至错误而得不到正确的法律解答。
二、在节目中,律师自身也缺乏足够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及时解答往往只能涉及案件的一个方面,甚至避重就轻,易使咨询人作出错误的法律判断。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需要律师在有良好理论功底的前提下,不断的实践。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加剧,法律部门的分工也不断细化。在律师行业内部称为律师的专业化。一名律师不可能精通各个门类的,社会各个方面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这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律师业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并且,由于现实生活得复杂性、多样性、即使对于其所精通的领域,其也需要时间对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其也不可能对其所精通领域内的每一个问题,都可以在短时间内作出解答。但在许多法律咨询类节目中,由于观众的地域差异、生活成面的差异、工作经历的差异,提出的问题跳跃在各个法律学科之间,有些还处在法律模糊地带,有些更涉及立法的前沿地带。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对这些问题,有些节目的律师竟然都能一一解答。由于其本身的专业局限性,和经验局限性,其对咨询人的解答必然存在着问题。甚至是法律分析上的错误回答(现在,一些律师选择更加巧妙的方法进行回答,如:到有关部门去申诉等,而不做法律分析的实体回答。如果这样,这种耗时耗力的咨询节目实际上是没有起到作用,因为用这种方式回答问题等于没有回答,其并没有给咨询者一个明确的、他所希望的解答)。
但是由于咨询人对媒体的过渡偏信,其宁可相信媒体类的咨询节目所提供的咨询答案。而排斥可能正确、客观的其他律师的分析。此种情形的发生,显然误导了咨询人。并进而使咨询人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这样不利于咨询人合法权益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
三、不全面的、错误的解答不能起到宣传法律、教育社会的功能,反而容易形成错误的法律认识,误导咨询者及其他观众、听众。
由于此类节目在设计上,使得律师很难掌握全面的客观情况;又缺乏时间进行系统的思考、判断。因此节目本身固有一种无法克服的缺陷性。对于一个面向社会,意图宣传法律、服务社会的法律类节目,由于节目设计上的缺陷,其不但不能达到其设计的功能,反而容易使咨询者、观众产生不全面的、甚至错误的法律认识。这显然是一种极大的危害。
并且,节目设计上也缺乏对节目这种缺陷的告知义务,使咨询者本身明白,这种咨询具有这样的缺陷,从而更加理性的分析问题,而不会因为某家媒体的权威性,而对咨询结果产生过渡的偏信,从而影响其对问题全面的法律判断。在现代社会,这种告知义务,应该是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定义务。如快餐厅的立起的“小心地板湿滑”的牌子;又如股评中常见的“一家之言,仅供参考”的提示。
法律咨询节目以其快捷、方便的方式,给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免费的咨询机会。但是,其只有认识自身的缺陷,并勇于改正,才能够有长久的生命力。才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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