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奇律师亲办案例
人民法院对国防专利归属纠纷是否有管辖权
来源:于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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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代理了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原告(被告所在单位)认为被告以个人名义申请并获得的发明专利权(属国防专利)应当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而被告认为其没有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案件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交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属于国防专利,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国防专利部门处理。
     本案也因为涉及国防秘密,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国防专利也因为特殊的性质,具有不同于其他专利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联合发布的《国防专利条例》。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在授予程序上也不同于一般的专利。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三条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但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解决上,国防专利也应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国防专利的管辖进行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其辖区内的国防专利权属纠纷有管辖权。
最后,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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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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