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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地发生人身损害的处理
来源:韩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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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雇员如果在工地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那么所造成的损害由雇主承担。一般在建筑工地受伤的案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存在,这时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则对于雇员所受损害则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雇员在工地发生人身损害时,第一时间不要着急,要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收集起来,以备以后因所受伤害发生纠纷提供依据。一般如果伤情严重,作为弱势群体的雇员,怕雇主不予赔偿而对于雇主提供的条件予以妥协,在这里着重说一下,只要发生的事实是真实的,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保护自己最大的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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