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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试谈政策的影响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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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对买卖房屋合同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价飞速上涨,基于政策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期盼,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调整房价的过快上涨,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主要分为下列两类:

一、 限制购买主体

当事人为非本地户籍的,必须注意政策的变化,在之前要充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购房的资格。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自己具备购房的资格,在履行合同时,由于政策突变,自己不再具备购房资格的,这样可以从《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为购房前自己不了解政策,不具备购房的资格,不履行合同,自己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 控制房贷审批标准和购买房产的数量。

最为关注的观点,主要来看房贷的审批是否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来判断,调控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情事变更。但若银行政策是随国家限购政策变更而变更的话,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若银行基于其化原因变更信贷政策的,则不属于情势变更。如购房人不良信用,银行额度不够等,这样也不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公平性。但一般不能贷款并不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所以很多时候,法官可能认为,一次付款还是可以解决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不能履行的话,购房者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对于购房资格的问题,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为由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这样做,法院不仅积极配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而且严格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原则精神,达到政策和法律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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