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寅斌律师亲办案例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来源:张寅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8
浏览量:3480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二、交通警察应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未缴纳抢救费用扣留当事人车辆。
三、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应当对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累积记分满12分的;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涉嫌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扣留车辆和证件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六、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如发现一方当事人可能无赔偿能力的,交通警察应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尽快到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八、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十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十三、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十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内容由张寅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寅斌律师咨询。
张寅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03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寅斌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汕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5*********6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