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翔宇律师文集
异议书
来源:周翔宇律师
发布时间:2007-05-14
浏览量:896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陈爱军,男,1975126日生,汉族,农民,住姜堰市苏陈镇双岸村11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执行;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听证;

3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终结执行。

事实和理由:

陈仕根与陈仕杰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一案,姜堰市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了(2006)姜苏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陈仕根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发出了(2006)姜执字074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之一“拆除两个砖墩”,该两个砖墩并非被申请执行人陈仕杰所有,也非陈仕杰所建造,而均是异议人所建造,也是异议人所有。

根据姜堰市人民法院(2006)姜苏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如下事实:申请执行人陈仕根与异议人陈爱军于2006226日因陈爱军在陈仕根主房西北建平房双方发生争吵,陈爱军损坏了陈仕根家部分财产,双方在!!0和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形成调解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陈爱军损坏陈仕根财物均由陈爱军赔偿;陈爱军在西侧砌平房时的基础及购买的材料由陈仕根负责购买。从协议约定中,可以看出,砌平房的基础及材料均是陈爱军所有。而执行标的“两个砖墩”,实际上就是异议人想建平房而未能建成形成的,是平房拟建门所用的砖柱。这一点也可以从生活经验中可以看得出来,不是建房谁会砌两个砖墩干嘛?再说砖墩也有基础,协议中也明确基础是异议人所造,也是异议人所有。有可能基础是一个人的,而基础上的与基础不可分离的砖墩是另外一个人的吗?

根据民事诉讼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执行标的是案外人所有的,应当中止执行,待查明有关事实后,依法处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此致

 

姜堰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OO七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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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姜堰大道729-3号(法院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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