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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岭律师:离婚变更房屋权属是否要交契税?
来源:赵新岭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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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的产权房应属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如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势必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这样的情形下,一方如同意,将产权房转给另一方所有,是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属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房屋共有权的变动和房屋产权转移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需要征税的是房屋产权转移行为,而不包括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行为。国家税务局对此有明确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不需要缴纳契税。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赵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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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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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新岭
  • 执业律所: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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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7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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