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庆律师亲办案例
辩 护 词
来源:张国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2
浏览量:81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某某母亲刘*的委托,指派张国庆律师作为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辩护人。本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庭予以采纳:

第一,本案定性不准,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某某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有多处足以说明被告人某某不断归还单位挪用资金的事实,至案发前,被告人某某实际已归还被害人2万元多元。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某某的实际月均工资超过2000元,除去1000元用以维持基本生活外,多出的部分用以归还单位欠款。在2012年底,被害人经查账发现了被告人某某有挪用单位资金的事实。于是,张伟(即被害人处的经理)代表被害人与被告人某某达成了口头协议:因某某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单位扣除某某每个月的工资,用以偿还单位的账。从2012年底至案发前,共计一年半多的时间,某某归还单位的共计2万元多元。对于此事实,案发前,某某、张伟、某某父亲胡本生专门对过一次帐,并确定某某尚欠单位数额为4万元多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序号31、文号:沧公运【经】调证字[2014]0140号第53页《劳动合同》)上工资为1000元的事实不准确,其之所以这样描述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某某用工资偿还犯罪数额的事实。众所周知,业务员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同时,考虑到当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多元。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如果以1000元计算,被害人属于违法劳动法。之所以这样按照,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事实。

最后,被告人某某具有积极主动还款的主观意愿。其曾主动书面承诺(序号31、文号:沧公运【经】调证字[2014]0140号第53页《还款字据》)表示归还单位的资金。但因其经济极度窘迫,至案发前,未能完全还清。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

综上,足以说明被告人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侵犯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并非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特点,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比较恰当。

第二,退一步讲,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本案定罪数额也不准(其中2013528日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公司的12000元不应计算在内。)

沧公运(经)诉字[2014]0190号起诉意见书第三段:“经依法查明:……在20125月份到20135月份……”中明确说明,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时间应当是20125月至20135月。同时,被害人经理张伟在2014326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做的询问笔录中说明: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某某已经被被告人某某的一切业务活动。另外,沧公运(经)调证字第[2014]146号上显示,沧州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公司的打款时间为2013528日。此时,被告人某某已经丧失利用职务便利的机会,其已无法作案的可能性,如何还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2013528日沧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县分公司的12000元的机会呢?

显然,这12000元不能算为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数额。

第三点,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

沧公运(经)诉字[2014]0190号起诉意见书等证据明确说明:被告人某某于2014327日主动投案自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整个刑事阶段上供述一贯具有稳定性,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同时,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施 细 则第14条“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应当给予被告人某某予以宽大的处理,依法予以减刑。

第四点,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重塑的机会,请求贵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首先,被告人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既无前科,也无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被告人出身农村,仅受到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观认识程度比较低。在犯罪之前,被告人某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仅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只是暂时借用,尽快还上就没事了,并没有认识到属于犯罪行为。(序号14、标题:询问笔录某某第一次,第18页)。可见,在犯罪动机上考量,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具有可改造性。

其次,被害人规定:业务人员负责的客户,客户欠款数额达到20000元,该业务员将被停发工资。作为一个只身来市区打拼,无依无靠的农村娃某某,停发工资对他意味着什么?同时,被害人严格规定,要维护客户关系。对于一个连吃饭都是问题的人,显然对他来讲,这种规定极不现实。这也是被告人某某犯罪诱因之一。

再次,被告人某某的母亲病长期卧床,需药物维持生命,家庭经济极为困难。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成为维系一个家庭的核心。一旦对被告人某某处以重型,可能使这个家庭破碎。望贵庭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某某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

最后,某某本人发自内心表达忏悔,愿出狱后,好好工作,改过自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与充分考虑。

此致

敬礼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张国庆律师

2014年1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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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国庆
  • 执业律所: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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