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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受伤能否算工伤
来源:何杰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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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而是用人单位正式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又根据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可见,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工伤认定所列情形,都属于工伤。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但并不代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些企业将试用期作为免责期,在此期间不按法律规定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试用期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如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事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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