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蔡某看见别人在网上出售一部助力车,遂产生支取该助力车的念头,后被告人陈某、蔡某联系被害人谭某进行交易。同时约上同案人林某等十余名,以找到陈某被盗车辆为由,让同案人前去帮忙抢回车辆,并让对方赔钱,同时允诺事后给予好处事,如此着上述人员前往约定地点进行埋伏。晚21时许,谭某、武某驾驶助力车来到宏路中洲酒店门口,被告人陈某等人上前围住谭某、武某,并质问车辆来源,后陈某等人将谭某、武某的手机拿走并推其上了一部的士,到达五马山后,因为周边群众较多,后又转移到虎溪公园,到达虎溪公园后,以车辆被骑坏为由,要求谭某、武某赔钱并殴打,搜走谭某身上10元钱,又动手打了谭某,逼迫谭某打电话向他人借款5000元,并威胁不要玩花样,否则剁手。汇款后陈某就带着银行卡到ATM机上取款,并分给同案人每人一百元钱。
承办经过:同案人林某于2013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林某的家属经朋友介绍,委托至福清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并全程进行委托辩护,在接手该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在检察院阶段为被告人林某提出罪轻的法律意见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于2014年2月18日经检察院批准同意转取保候审。在法庭庭审期间同样为被告人作罪轻、从犯辩护并提出缓刑建议,后福清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系从犯,对被告人林某减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