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别人向我借款,已经快两年了,听说两年之后借欠就过期了,我是不是要找他换一下欠条啊?
实际上,这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不全面。
何为有一定的了解呢,那就是他们知道诉讼时效的大概意思,但是却把它狭义的理解了。
关于欠条的问题,应分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如果借款人在出具欠条时,写明了还款期限,如“2013年5月1日还”,则债权人最迟应于2015年4月30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索要借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会丧失胜诉权。当然,丧失胜诉权并不表示人民法院一定不支持你的主张,你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起诉法院也会受理,但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法院有可能会判你败诉,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同样会支持你的主张的,这就要求债权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如果借款人在出具欠条时,没有写明还款期限,此时债权可在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自宽限日起二年内应提起诉讼或再次主张权利。但最长不要超过20年。
因此,并不一定两年换据。如果没有载明还款时间,欠条在20年之内都是有效的。即使载明了还款期限,只要追讨过,也不需要重新出具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