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337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275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13553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