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
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
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 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办案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
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 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