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维强律师亲办案例
莱州律师与刑事辩护
来源:林维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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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辩护权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前提之一是要准确的适用法律。现代刑事诉讼要求法官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要求控辩双方对法律都必须有一定的理解,能根据案情结合法律提出自己的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的绝大多数并不具备这种素质,因此,律师的介入就成为必需。
   
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其中,获得律师的辩护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的标志。刑事辩护律师之所以存在和发展,最基本的法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弱势,希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为其提供帮助,以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和与司法机关抗衡
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规定。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

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

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诉讼中,被告人可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辩解

一、           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二、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

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三、           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

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10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四、           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以上是我们在多年办案中积累的一些经验,我相信,如果我们每个律师、当事人都能强化权利意识,敢于和善于行使诉讼权利,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数量、资格;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从而使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从我做起,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在科学化、民主化、公正性等方面继续向前发展。

                                

执笔人林维 强                        

   00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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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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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维强
  • 执业律所:
    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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