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抢夺罪钟落潭看守所律师会见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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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律师带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会见的;

2)律师提供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

3)律师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4)律师转达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与本案相关的口信给在押犯罪嫌疑人,可能妨碍侦查工作开展的。

5、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了解基本案情,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摁手印。

律师应当了解以下案情: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其中至少1名应为受委托或指定的律师;允许1名持司法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实习律师参加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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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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