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并送侦查机关审批,侦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如果批准,应及时出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及时安排会见;若不批准,应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侦查机关不得以办案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为由,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不得超过规定期限拖延律师会见。
3、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先后聘请两名律师或者变更律师的,侦查机关不得以“已安排过律师会见”为由,对后聘请律师的会见申请不予安排。
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在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或者随意终止、中断律师的会见,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听劝阻的,有权决定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