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罪钟落潭看守所律师会见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0
浏览量:224
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并送侦查机关审批,侦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如果批准,应及时出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及时安排会见;若不批准,应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侦查机关不得以办案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为由,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不得超过规定期限拖延律师会见。

3、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先后聘请两名律师或者变更律师的,侦查机关不得以已安排过律师会见为由,对后聘请律师的会见申请不予安排。

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在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或者随意终止、中断律师的会见,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听劝阻的,有权决定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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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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