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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来源:邹芝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8
浏览量:3035
                          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                                                    ——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 邹芝琳 律师


    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到70后纠结于离或不离,再到如今80后的“离婚没啥大不了”,中国人的婚姻观正在发生改变,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离婚率逐年飙升。尽管离婚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已司空见惯,但是大多数人对于离婚有关的法律常识依然淡薄,现笔者就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析如下:

    一、离婚有哪几种途径?

    离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2、诉讼离婚。

    如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几种情形需诉讼离婚:(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事实婚姻等;(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种情况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3)男女双方结婚时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男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通常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的分析。因感情破裂的判断主要是对男女双方主观情况的判断,故相同情况不同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以上第一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那么只要当事人坚持在半年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根据其坚决的离婚态度认为感情破裂而支持其离婚请求。

    三、子女该由谁抚养?

    1、抚养关系的确定。

    一般由双方协商,可以由任何一方抚养,也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

    夫妻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则要区分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则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一般是从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多方面情况考虑,选择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的方式。

    2、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关系确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

    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毕业止,但从目前社会经济状况来看,大学生仍然没有实际的经济能力,因此对在读大学生,有给付能力的家长还是应该支付的抚养费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四、婚前给付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应当返还。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离婚的同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酌情返还金钱彩礼。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双方在交往的过程,因当时感情较好,而发生的单方给付行为。此种情况,是作为普通的赠与行为,还是认定为彩礼,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该从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给付财物数额大小,是否主动给付等情形综合考虑,以防止以恋爱为由,骗取财物的情形。

    五、财产如何分割?

    在进行财产分割的同时,首先要区分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限于引起离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离婚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要件,欲保持婚姻关系又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当事人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前,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此种情况下,证据的收集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因以上四种情形,一般是家庭内部矛盾,外人很难知晓,即便有知情人,别人也认为这是家务事,不愿参与其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得相关证据,而采取一些违法手段,结果是“受害人”反成“被告人”。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证据需采用合法手段。

    七、离婚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找律师进行咨询。

    2、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复印,帐户号均要作记录。

    3、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如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等,以防被对方拿走。

    4、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如借条,离婚协议等。

    5、如果担心对方可能转移财产,起诉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总的来说,婚姻不仅仅是爱的结合,更是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一个家庭的建立,有时候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决定,更是两个家庭的决定。一段婚姻的破碎,引发的相关问题是多方面的。两个人选择在一起生活,各种矛盾与争吵也是在所难免的,当事人在面临婚姻问题时,要学会理性的看待,决不可草率行事。要知道“结婚有风险,离婚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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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芝琳
  • 执业律所:
    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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