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群威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房东同意,店面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吴群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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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六个月之内未提出异地店面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罗某于2013619日承租了A公司有权出租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约40平米的门面房用于经营服装零售生意,租赁期限字2013620日起至2015119日止,后将该店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守爱服装店”,201412日,罗某将该“守爱服装店”以16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转让的范围包括货物、门店装饰、设备、已付租金,双方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一份,并于当天办理了店面、货物及设备等的交接、交付手续,《店面转让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罗某将十全街*号守爱服装店现转让给乙方柳某,转让费加房租共计163000元(壹拾陆万叁仟元整)。今天已付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剩余98000元(玖万捌仟元)于1/8号前给清。注:店铺钥匙201412号交接清楚。”

201418罗某向柳某所要剩余的转让费时,罗某以“受让过来的店面生意不好”为由,起始要求缓交剩余的转让费,直到最后提出想将该店面退还罗某,最终索性拒绝给付剩余的98000元转让费,并于2014130委托律师发函至罗某《解除服装店转让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受让的门面的转让行为未经房东书面同意,受让的店面继续经营存在很大法律风险”为由,告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服装店转让合同》,并于201456通过EMS快递将涉案店面的钥匙寄还罗某。

2014516,罗某委托律师发《通知》告知柳某,催缴201462020141220期间涉案店面的房租,逾期不交者,收回店铺,然而,柳某未予理睬。

据了解,柳某受让店铺后,自2014130日起,店铺一直闲置。

罗某与柳某经过数月的协调未果,为了实现剩余的98000元的转让费,不得已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调查发现,罗某所经营的“守爱服装店”所承租的店面系A公司从B公司手里承租而来,而B公司是从产权人的台湾人手里承租所得。罗某转让店铺的合同中包含了转租的内容,应经之前所有出租方书面同意,但是,柳某受让店面后至201478日法院最后一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柳某自认没有任何人对其承租的店铺主张权利,因而,视为A公司、B公司及门面房屋产权人台湾人同意罗某的转租、转让行为,故,罗某与柳某之间的《店面转让合同》是有效合同,裁定,柳某2014130日的《解除服装店转让合同通知书》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柳某应支付罗某剩余转让费98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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