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六个月之内未提出异地店面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罗某于2013年6月19日承租了A公司有权出租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约40平米的门面房用于经营服装零售生意,租赁期限字2013年6约2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后将该店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守爱服装店”,2014年1月2日,罗某将该“守爱服装店”以16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转让的范围包括货物、门店装饰、设备、已付租金,双方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一份,并于当天办理了店面、货物及设备等的交接、交付手续,《店面转让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罗某将十全街*号守爱服装店现转让给乙方柳某,转让费加房租共计163000元(壹拾陆万叁仟元整)。今天已付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剩余98000元(玖万捌仟元)于1/8号前给清。注:店铺钥匙2014年1月2号交接清楚。”
2014年1月8日罗某向柳某所要剩余的转让费时,罗某以“受让过来的店面生意不好”为由,起始要求缓交剩余的转让费,直到最后提出想将该店面退还罗某,最终索性拒绝给付剩余的98000元转让费,并于2014年1月30日委托律师发函至罗某《解除服装店转让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受让的门面的转让行为未经房东书面同意,受让的店面继续经营存在很大法律风险”为由,告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服装店转让合同》,并于2014年5月6日通过EMS快递将涉案店面的钥匙寄还罗某。
2014年5月16日,罗某委托律师发《通知》告知柳某,催缴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期间涉案店面的房租,逾期不交者,收回店铺,然而,柳某未予理睬。
据了解,柳某受让店铺后,自2014年1月30日起,店铺一直闲置。
罗某与柳某经过数月的协调未果,为了实现剩余的98000元的转让费,不得已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调查发现,罗某所经营的“守爱服装店”所承租的店面系A公司从B公司手里承租而来,而B公司是从产权人的台湾人手里承租所得。罗某转让店铺的合同中包含了转租的内容,应经之前所有出租方书面同意,但是,柳某受让店面后至2014年7月8日法院最后一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柳某自认没有任何人对其承租的店铺主张权利,因而,视为A公司、B公司及门面房屋产权人台湾人同意罗某的转租、转让行为,故,罗某与柳某之间的《店面转让合同》是有效合同,裁定,柳某2014年1月30日的《解除服装店转让合同通知书》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柳某应支付罗某剩余转让费98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