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群威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房买卖合同样本
来源:吴群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7
浏览量:2860

动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及苏州市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甲、乙双方就动迁房买卖等相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合同标的

1、甲方将其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动迁安置政策所得的房产一套出卖给乙方。

二、标的物

1、房屋坐落位置: ;性质:国有土地动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住宅;建造时间: 2013;产权证书:暂无房产土地证,现产权证明为《动迁房安置协议书》);房屋状态:现房未出租;附属物: 依据房地产证确定

三、房屋交付、购房款及其支付

。。。。。。

四、产权交割及税费

1、甲方在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动迁部门办理产证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所应提交的资料完整无缺的提供至房屋产权部门,积极协助动迁、房地产权部门将该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

2、甲方为获得该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而必须支出的税、费(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继承公证费及因办理产权过户产生的工本费等等),由甲方全额承担;

3、甲方在获得该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之日起十日内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将该房地产权证书交付乙方持有、保管;

4、为了减轻该合同项下的房屋的房地产权在甲、乙之间流转而产生的不必要负担的房地产交易营业税,乙方同意将该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从甲方获得产权之日起向后延期五年,待五年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甲方有义务将该合同项下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若相应政策变更而同样能达到免除营业税之目的之情况下,或者接到乙方要求甲方提前过户的书面通知时,甲方均有义务全力协助、配合,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负担,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5、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地产权交割所发生的其他税、费,由乙方方全部承担,但甲方应协助乙方在现有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合理避税、避费。

五、违约责任

1、基于动迁房买卖在实践中出卖人在获得房地产权后在买受人要求其配合过户时向买受人提出按照过户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差额面积的购房款并向买受人索要额外的补偿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双方一致确认,出卖人的协助过户及办理房地产权证书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但双方仍一致同意将该附随义务作为该合同的重要事项,甲方若违反该附随义务,必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合同总价款的20%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2、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视为甲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协助过户及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附随义务:。。。。。。

3、若甲方擅自将该合同项下的产权过户至他人,造成乙方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同样受以上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20%的数额违约金的约束,同时还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为该合同项下房屋在法院诉讼时市场价与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的总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乙方在该房屋内的装修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居住在该合同项下的房屋内,直到双方纠纷彻底结束为止。

4、乙方根本性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亦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上双方约定的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数额的违约金。

六、其他

1、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将其能够证明其拆迁户安置房所有者的相应权属资料交付乙方核对、复印,经双方在复印件上确认权属;

2、因本合同事项发生之争议必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3、本合同的一切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全部人员签字即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 买受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由吴群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群威律师咨询。
吴群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54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424号4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群威
  • 执业律所: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8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424号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