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东南律师亲办案例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牛东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7
浏览量:489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乘车,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一方,提供车辆,同乘者为一方,搭乘该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如果主要的运营或者行驶目的是为机动车自己的目的,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也视为好意同乘。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或他人,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但是一般划在好意同乘的范围内加以研究。第四,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保有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乘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因此,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第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对此要说明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的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牛东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牛东南律师咨询。
牛东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64好评数7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芜湖小九华商业街1号楼4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牛东南
  • 执业律所: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6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芜湖
  • 地  址:
    芜湖小九华商业街1号楼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