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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产纠纷的处理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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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产纠纷的处理

离婚析产案件中,涉及按揭房产尤为复杂,也最为常见。主要是按揭房产应如何认定产权归属以及应如何分割的问题,是离婚当事人最为普遍关注的问题,更是司法界的争议焦点。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才为婚姻司法提供了较为统一的标准。

婚姻财产分割的帝王原则,意思自治的财产约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此为婚姻财产分割的帝王条款,只要不与强制法律相违背,夫妻关于财产的支配约定都是有效的。

按揭房产的分配规则:一般分为三个部分,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是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平均分割。3、未偿还的贷款视为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对方无权要求处分。

计算公式:应补偿的增值数额=(房产的现值-总房款)除以总房款的比例再乘以共同还贷部分再除以2就是应补偿的部分。

按揭房产权属的认定基本原则:1、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的约定就好。2、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手续的,属个人所有。3、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在婚后办理按揭手续的,如果能证明全部款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属个人所有,否则视为共同共有。3、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婚后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手续的,属共同财产。总之,认定房产权属最主要看一方是否在婚前以自己个人名义签订预售合同,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交付首付款,只有这样开发商已经收到所有的房款,房屋的处分权应属于购卖者,才视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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