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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刍议
来源:张刘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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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刍议

张旭光

摘 要:社区矫正需要有一个结构良好、功能健全的社区,作为其顺利开展的矫正主体和矫正平台,然而中国农村社区建设才刚刚起步,难以有效承担社区矫正的重任。因此,必须按照社区矫正所具有的特定价值目标追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在社区矫正框架下进行的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具有社区包容性、社区危险控制性、社区生活保障性、社区教化性、社区群众自治性的特点,同时具备这5个特点的农村社区才是真正符合农村社区矫正发展要求的农村社区图景。


0 引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社区矫正强调矫正实施的社区性,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必须以社区建设为基础。社区要在社区环境中对矫正罪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没有一个结构良好、功能健全的社区,社区矫正就失去了顺利进行的平台和主体。在中国现阶段,社区建设与社区矫正之间,并未得到有机地契合,尤其是农村社区建设方面,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结构不完整,且缺乏良好的社区文化,难以承担对违法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任务。中国的社区矫正要想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离不开农村社区建设的跟进。因此,必须对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从社区矫正的独特视角进行科学研究,以改进其结构,健全其功能,使农村社区矫正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下开展,以达到使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的目的。

目前,中国关于农村社区建设的研究成果很多,许多专家学者基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农村社区建设动力和农村社区建设功能3个方面。例如,有学者主张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坚持“乡镇政府所在地小城镇大社区模式”[1],还有学者认为“农民群众既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2]。廖斌等[3]则强调社区具有社会参与功能,既可以增强居民对政府的信任,还可以增加管理者和居民的互动和沟通,有利于社区建设战略、规划以及具体实施得到社区居民的支持和理解。然而,通过综合梳理这些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尚未有人从社区矫正的角度,对农村社区建设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这在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中尚属空白。而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向农村的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势必成为农村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社区

建设如果不能与社区矫正的价值目标相契合,必将影响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也必将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大局。基于此,笔者选择社区矫正的独特视角,以社区矫正的价值目标为框架,对中国农村社区建设进行了前瞻性的理性思考,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期为农村社区矫正和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一些方略性的指导。

1 社区矫正解读

社区矫正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教育刑理论的影响。目前,在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4]。由于社区矫正允许矫正对象在自由社会参与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矫正对象高度分散于各个社区当中,如果缺少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社会公众的宽容,社区矫正目的将难以实现。基于此,笔者认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本质特征之一。

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如何呢?从社区矫正产生的理论基础和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罪犯顺利复归社会,避免罪犯因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社会脱节、行刑效率低下的弊端。为了达到此目的,社区矫正并不是简单地在社区里对罪犯进行矫正,而是利用包括社区在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由此可见,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不仅是矫正场所的变化,而且是矫正主体的变化,把传统矫正模式中的政府一元化主体模式转换为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二元化主体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中,社区不仅应该具有矫正平台的地位,而且还应该具有矫正主体的地位。

2 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目标解读

社区矫正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只是一种执行刑罚的理念及方式的变革。现代刑法学理念认为,监禁矫正造成犯罪人缺乏自由、物品和服务、异性关系、自主性、安全感,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5]。社区矫正是人类对传统监禁刑长期价值考量和利弊权衡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社区矫正的特有价值目标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2.1 社区矫正追求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的目标

由于社区矫正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这种独特的行刑方式为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首先,社区矫正不会使罪犯同正常社会环境相脱节。社区矫正制度下,罪犯能够保持正常的社会联系和家庭生活,从而能在基本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反省和改造自己,在罪犯和社会之间构建起一种积极的联系。其次,社区矫正不会使罪犯受到犯罪亚群体的消极影响[6]。社区矫正不把罪犯关押在监禁机构中,并且可以通过发布禁止令的方式禁止他们从事不良行为和接触不良行为人,这样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让社区矫正对象远离犯罪亚群体,避免使其受到交叉感染。再次,社区矫正使得罪犯有机会获得社会力量的帮助。刑罚的功能就是使犯罪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得到相关的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社区矫正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充分利用社区、民间组织、专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更好地发挥社区的社会整合功能,有效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的社会化。

2.2 社区矫正追求增强社区风险控制能力的价值目标

在社区矫正中,社区不仅承担罪犯的帮助、教育和再社会化的工作,而且还要妥善处理由罪犯给社区带来的各种不良影响,这就要求社区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社区矫正下,罪犯在社区服刑,尽管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很小,但不能保证没有人身危险性,只要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呆在社区,就会给社区和社区居民带来一定的受损害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可能给社区带来的损害,社区必须要有坚强的风险承担能力,社区应当在接受罪犯、应对罪犯和矫正罪犯的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己的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过程,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过程,通过在社区内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法制宣传,不仅有利于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可以促进知法、守法型法治社区的建立,对维护社区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2.3 社区矫正追求提高行刑效益的价值目标

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有利于降低监狱开支和节省大量监管人员的投入,同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的产物,对罪犯权益的剥夺和限制相对较少,可见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大大减少了行刑成本,不仅节省了国家资源,而且减少了监禁刑对罪犯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注重行刑效果,尤其是重视罪犯的回归社会和重新社会化,显著降低了重新犯罪率,与传统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显著增大了刑罚执行的效益。

3 社区矫正框架下农村社区建设图景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比重很大的国家,约有7亿人口生产、生活在约100万个村庄[7]。作为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约占中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70.1%。另外,中国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大部分农村地区较之城市而言,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再加上农村地区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分散,国家权力资源配备不够充足,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整合能力相对比较薄弱。由此可见,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考验,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得失成败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大局的瓶颈之所在。笔者认为,要破解农村社区矫正的难题关键在农村社区建设,只有建设一个符合社区矫正价值目标要求的农村社区,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矫正主体和矫正平台的作用,才能顺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应该具备以下5方面的特征。

3.1 社区包容性

社区包容性是指人们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要

注重建设一个体现和合文化价值观念的农村社区。“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等诸多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要素组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和合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强调多元融合而非一元独存,主张在和平相处中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符合和合文化价值观念的社区,要求在社区权利的配置上打破传统社区的封闭性和排外性;在社区资源的分享上,消除社区居民的身份隔离和社会排斥,从而使不同身份、不同地域来源、不同职业和经济地位、不同信仰和民族的居民实现平等与和睦,形成更有包容性的社区体制,建设基于居民权平等的现代地方性社会生活共同体[8]。社区矫正制度的使命是让罪犯在正常的居住环境中实现重新社会化的矫正目标,这样的使命必然要求人们为社区矫正提供一个具有包容性的社区环境。因为一个排斥性的社会,往往增加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使得社区矫正对象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削弱了他们对社会的认同感。而且,社会排斥感会造成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焦虑和紧张感,这种压力很有可能造成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使其做出一些反社会的举动,包括重新犯罪

[9]。正如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就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后才开始,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被犯罪打上了烙印[10]。”中国作为传统的重刑主义国家,历史上长期存在

“以牙还牙”的报应刑观念,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朴素的善恶报应观念还是主流的刑罚理念,大部分人对罪犯仍旧抱着排斥的态度和歧视心理,往往希望国家对这些罪犯严加惩处。如果把这些罪犯放在社区内,有很多人会由于观念上的障碍而有意排斥、歧视矫正对象。而这种歧视、排斥势必会使矫正对象感到孤立和自卑,不利于其融入社区以实现重新社会化的复归目标。因此,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包容性社区的建设。

3.2 社区危险控制性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方面将向轻缓化方向发展,可以预见,将来被判处缓刑、管制刑和适用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数会有一个较大增长。然而,随着这些非监禁刑罪犯人数的增多,相应的社会问题必然会产生。例如,社区居民的不安全感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加。尤其是中国农村在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尚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再加上农村地区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分散,国家权力资源配备不够充足,这些特点进一步放大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因此,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大局和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应当加大社区危险控制功能建设,通过推行有效的危险控制措施,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不安。所谓社区危险控制,是指通过社区自身的力量,促进社区居民遵守社会规范,协调社区中人和人的关系,维持社区秩序,使社区得以和谐发展。

社区危险控制体现在多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1)社区为维持社区秩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使得社区成员遵守各种规范,不做违背社会规范的违法犯罪行为;(2)社区对违背社会规范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各种应对措施;(3)社区互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社区是个互动的体系,这个体系中的社区成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这也是一种危险控制[11]。提出社区危险控制性建设,目的就是要把社区建设与违法犯罪防控结合起来,以社区这个微观生活环境作为违法犯罪防控机制建设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寻求一种有效的、操作性强的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危险控制机制。

在社区矫正框架下,赋予农村社区危险控制性特征具有以下正当理由:(1)违法犯罪行为总是发生在社区中,因此直接的危险防范措施必须在社区建设中体现。(2)预防、打击违法犯罪,必须走群众路线。警力有限,民力无限,依靠社区群众进行犯罪预防是公安机关提高公共安全的核心措施,邻里守望是最为有效的社区犯罪预防措施[12]。因此,违法犯罪防控必须融入社区建设。(3)社区是社区矫正的主体和平台,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改造、安置帮教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必须依靠社区来完成。农村社区危险性控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该项活动除了持续不断地在村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外,更注重物防、技防、人防措施的开展。通过社区整体规划设计,预防违法犯罪监控设施的安装,治安防控网络的建设,警民联手的治安维护等一系列措施,形成一张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密网,让坏人无机可乘、无路可逃[13]

3.3 社区生活保障性

前文所述,社区矫正追求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的价值目标,这就要求“在工作目标上,社区矫正被看作是社会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再一次磨合,对罪犯实施所有工作方案的最终目的,都是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罪犯违背了刑法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区道德和社区秩序,面对这个归来的破坏者,矫正工作者积极倡导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以平等、真诚的态度给予其精神和物质支持,不计前嫌地帮助其寻找新的出路,使其与社区的关系得以逐步重建和恢复,......[14]。由此可见,社区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和平台应当具有一定的生活保障性,以便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从而使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这应当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

笔者认为,社区生活保障性是指社区应当具有的生活服务功能的属性。社区是居民自治性的生活实体,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需要,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的、保障性的服务,是社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社区生活保障从保障对象上来说,应当涵盖全体社区成员,为全体社区成员服务,尤其是要照顾社区内的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贫穷困苦家庭。在社区矫正框架下,社区矫正对象也属于弱势群体。因为社区服刑人员在被确定为有罪或执行一定时间刑罚后,其原有的工作以及获得政府提供生活保障的权利将被剥夺,或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此时也是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波动较大的时期,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的生活保障,很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社区生活保障功能的范围应当重点考虑这部分特殊群体的需要。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生活保障不仅要满足社区成员物质生活方面的基本要求,也要照顾到社区成员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在社区物质生活保障方面,笔者认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社区应当主要从提供社区就业岗位着手,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物质生活困难。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有“污点”的员工,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问题跟重新犯罪息息相关,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整天无所事事,无法自食其力,其重新犯罪的概率肯定很高。因此,要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走上歧途,就要解决其就业问题。这就要求人们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把扩大就业与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功能、培育社区民间组织等结合起来,不断创造开发新的社区就业岗位。例如,可以从农村法务工作站、村民教育、文化娱乐、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社区巡逻、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绿化、社区物业等多领域开发、设置多种形式的就业岗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另外,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根源往往可以从精神生活上的贫乏和个性心理结构上的缺陷找到答案,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往往与其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精神信仰与社会通行的思想价值观念不一致有紧密联系,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犯罪根源就是由于社会化程度不够造成的个性心理结构缺陷。因此,犯罪原因决定犯罪对策,在实施农村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不仅要从物质生活上对矫正对象救济,更要从精神生活方面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农村社区应当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在此基础上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地以各种形式开展文化教育、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等活动。例如,可以组织农村社区内德高望重的长者,具有良好品行的志愿者与矫正对象进行结对子,组成“一带一”的帮扶小组,主要以交流、沟通的形式进行思想教育。农村社区也可以通过成立法务工作站,由村委会成员、户长和志愿者组成,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矫正其不良人格,通过邀请农业生产领域的专家、能手进行专题培训以提高矫正对象的生产技能等。

3.4 社区教化性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其赖以产生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就是教育刑理论。教育刑理论及其价值观认为,人的可塑性很大,在一定的环境中可以为善,可以作恶。因此,不应当仅仅把刑罚当作惩罚的手段,还应当把它作为教育罪犯的一种方法,为达到教育罪犯的目的就应不拘一格地选择各种适宜的方法,加强对罪犯的道德、法制教化工作。这就对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农村社区应当是一个具有社区教化性的农村生活共同体,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加强农村社区教化功能培育。通过加强农村社区的道德与法治教化作用,构建和谐健康的社区文化和社区伦理,促进村民尤其是社区矫正对象弃恶扬善,追求文明进步守法,这是中国农村社区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软实力。

但同时人们也要看到,在中国农村,由于人们普遍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国家权力配置不足等原因,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小到诸如婆媳矛盾、子女不孝、邻里纠纷,大到制假售假、坑蒙拐骗、村干部滥用权力等违法犯罪事件。这些不良社会现象既不符合和谐社区的建设要求,也无法为社区矫正提供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些现象,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积极搭建农村社区教化平台,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社区学校、远程教育点、公共娱乐活动室等场地,联合乡、村文化站、妇联、计生、团委等职能部门,开展诸如村规民约、社会道德、法律常识、农业科技等方面的知识传授,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提高村民的素养。通过农村社区教化性建设,有利于建立起和谐健康的社区氛围,使矫正对象感受到包容、尚德、团结、诚信、积极、温暖、关爱的社区氛围,并且社区教化工作要经常利用田间地头、茶余饭后的时间,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各种教育宣传活动,通过对道德楷模与遵纪守法者的颂扬,对违法犯罪者的谴责,对法律、道德的宣讲活动,使社区矫正对象发自内心地自我反省,从而彻底弃恶向善,在潜移默化中完成由罪犯向守法公民的转变,真正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3.5 社区群众自治性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包括3项:一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各种教育活动;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总的来说,社区矫正的任务就是要在罪犯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紧密牢固的联系,使其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中去。可见,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刑罚执行活动,而且还是以恢复罪犯社会功能、帮助罪犯重新社会化的社会工作。这样的工作任务单纯依靠国家公权力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上需要发动各种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社区积极因素,由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密切合作,合力救助、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犯罪分子。显而易见,社区如何培育、发展、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开展的瓶颈。应当说,社区矫正在中国顺利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社会基础。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官民对应”的传统二元管理模式还未根本打破,多元主体的民主管理体制还未形成,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还缺乏社区矫正赖以实施的重要主体—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参与的志愿精神、自主意识还很淡漠,群众自治能力较弱。在这种状况下,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着力于社区群众自治性的培育和提升,把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的共生、共建作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培育提供必要的环境。

农村社区建设中,注重培育和提升群众自治能力对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村民自治有利于增强村民的社区主人翁意识,进而激发村民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积极性。村民自治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他们的社区管理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在农村社区这个生活共同体中农民在共同的利益诉求驱动下,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事务的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教育、帮助和同化。

2)村民自治有利于创造和谐健康的社区氛围。村民自治是农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方式和重要载体,其目的是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保证农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一个温暖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村民通过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彼此信任、彼此信赖,相互之间加深了解,加强了联系,重塑了人际关系,形成了积极、协调、宽容、诚信、互助的社区氛围,这样的社区氛围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的融合,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

3)村民自治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社区矫正对象尽管属于监督管理的对象,但是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绝不是只作壁上观的旁观者,矫正对象也是社区建设的主体,矫正对象通过参与村民自治,可以了解社会规范,习得社会生活技能,为其重新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条件。不仅如此,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自治活动中,心理上会产生一种被社会接受和认同的感觉,有利于消除社会排斥感,使矫正对象与社区重建牢固紧密的联系。

4)村民自治有利于培育社区民间组织。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罪犯矫正这一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者。然而,国家提供的是一种普遍式的制度供给,难免产生水土不服的“政府失灵”状况,进而无法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这就为政府和社会民间组织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提供了现实土壤。而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倡导的矫正方式,又为政府与社会民间组织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提供了理论依据。村民自治是一种基于本村实际的个性化发展,有利于根据农村社区现实状况整合、挖掘和调动乡村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有的放矢地成立种类繁多的民间组织,共同建设农村社区,提高社区的自我服务能力[15]。例如,农村社区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成立娱乐型民间组织、管理型民间组织、公益型民间组织、学习型民间组织等,这些民间组织生根发芽于农村,在满足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个性化需求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4 结论与讨论

在社区矫正框架下进行的农村社区建设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绝不会在旦夕之间完成,同时它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个别环节和方面的修修补补,它需要人们多维度地去思考和建设。本研究认为,只有建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并能保障村民享有较大自治空间的,具有良好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的,形成包容、尚德良好文化氛围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才是真正符合社区矫正需要的农村社区。在笔者提出的农村社区应具备的5个特征中,社区群众自治性特征是主体性特征,其他4个特征是功能性特征,它们之间是“14驱“的关系,即建设1个居民享有较大自治空间的农村生活共同体是推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要件,而社区包容性、社区危险控制性、社区生活保障性、社区教化性则是驱动农村社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功能性要件。农村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在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新的重大课题。因此,如何顺利健康地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问题。这就要求人们必须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战略高度,以社区矫正价值目标为指引,为建设符合社区矫正发展要求的农村社区进行全方位地研究。由于篇幅所限,本研究仅对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进行了宏观上的方略性探索,这对顺利推进农村社区矫正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深入研究农村社区的民间组织培育、农村社区预防犯罪模式型构、农村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具体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建设好一个能承载起社区矫正重任的农村社区,提供充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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