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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传统元素分析
来源:张刘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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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传统元素分析

张旭光

摘 要: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摆脱同历史传统的联系,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应该是民族历史传统的自然言说,因此要想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对它过去的发展有一些基本的认识。现代意义的社区矫正制度尽管起源于西方国家,但社区矫正在中国并不是纯粹的舶来品。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存在诸多与社区矫正有关的传统元素,其中 “礼法结合”与 “和合思想”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文化基因,而罪犯习艺所、南京民政府和红色革命根据地开放性行刑处遇则为中国当代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牛津大辞典认为制度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生成的习俗、法律、组织等因素。由该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作为制度结晶形式的法律、习俗和习惯等因素必然具有其赖以形成的民族特性和历史基础,任何制度的构建不可能割断同历史的联系,历史传统是任何制度构建的必备要素。社区矫正制度尽管是近几年才在我国构建并推行的,但是类似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和行刑理念在我国却是久已有之,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并不完全是 “舶来品”,其产生和发展同我国的历史传统有密切的联系。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明发展历程中,有着众多彰显社区矫正价值理念的传统元素,要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就很有必要挖掘当代社区矫正制度赖以形成的我国传统元素,并将其渗透于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运行中。

一、“礼法结合”的行刑社会化价值取向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中, “德治”思想始终被统治者奉为圭臬,并由此顺理成章地成为中国封建法统的指导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礼、法被封建统治者作为治国安邦的基本工具,二者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质特征和特有现象。所谓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1]在传统儒家思想中,礼意味着礼仪或者行为规范,只有建立起礼制,人们才会按礼行事,才能形成道德,这样的社会无疑是符合统治者利益的有秩序的社会,由此形成了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法关系格局。这种礼法关系决定了封建统治者在治理犯罪活动中尊奉 “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的指导方略。在此基础上,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提出了 “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大德小刑”、“明刑弼教”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由此构建起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2]正是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 “德庇罪人,仁政及囚”的伦理化刑罚理论,这种伦理性的刑罚理论主张 “慎行矜恤”、“宽免赦宥”、“录囚颂系”等,即刑罚制度的基础在于维护至高无上的天理和强调身份等级、无处不在的礼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更重视其社会效果、更依赖于道德教化对犯罪人的感化和矫正。可见,在这种伦理化刑罚理论指导下,中国封建社会治理犯罪的目的并不单纯在于惩治奸顽,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刑罚执行更加强调人伦亲情的劝谕教化目的,一句话,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 “明刑弼教”,这种注重罪犯主体性的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传统法律文化中注重伦理教化和矜老恤幼的仁政思想同社区矫正所追求的人道主义、复归社会等价值目标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国礼法结合的传统法律文化把刑罚目的定位于明刑弼教的价值取向,把儒家学说道德教化融入到罪犯的精神世界当中,用温情的道德关怀和人伦亲情去修正罪犯的个性心理缺陷,并使得罪犯的个性心理真正同社会主流价值趋同,从而发自内心地改过迁善,这同行刑社会化理论主张的通过罪犯矫正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价值目标是不谋而合的。

二、传统 “和合文化”与社区矫正的契合

“和 合” 是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的 精 髓,所 谓“和”,最初是指声音相应和谐,后演化为和谐、祥和;所谓 “合”是指上下唇的合拢,后演化为结合、融合。在此基础上, “和合”的现代含义应该是指自然、社会、文明、人类、心灵等诸要素在相互冲突、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和合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强调多元融合而非一元独存,主张在和平相处中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做为中华文明的基本特征,“和合”思想为我国历史上诸多学派、诸多学者所倡导,比如孔子提出 “和为贵”,墨子主张 “兼相爱”,朱熹则强调 “中者,无过无不及之名也”等等。难能可贵的是,中国传统和合文化并没有湮没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相反作为中华文化的基因,其以巨大的生命力穿越时空,深深地积淀在中华民族的各项科学文化艺术以及风俗习惯当中,潜移默化地塑造了中华民族

每一个成员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及其行为方式。一种思想能长期在一个民族漫长的发展历史当中占据指导地位并且转化为普通民众的内心信念和生活习俗,这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是不多见的。[3]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孕育、发展并最终成熟的,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烙印,这个特点促使我们必须立足于当代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对传统和合文化进行时代性的创新和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和合文化又生成了 “和生、和处、和立、和达、和爱”的新内涵,传统的和合文化因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而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进而取得了 “和谐文化”的崭新面貌,并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做为传统 “和合文化”的时代形式,和谐文化延续了传统的和合文化的精髓,契合了当代社会现实基础,是一种适应了时代背景条件的先进文化。“和谐文化”提倡的 “和生、和处、和立、和达、和爱”思想是大家共同的心愿和诉求,已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为解决时代危机和社会难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操作指引。 “和生、和处、和立、和达、和爱”思想提倡以包容、尚德、诚信、善良的态度和谐相处,以开放、宽容、同情、恭敬的胸怀,接纳自然、社会、人际、思想、文明按其自己选择的生存方式、模式而运行,因而它有利于宽容性社会环境的培育和包容性社区的生成。符合和合文化价值观念的社区要求在社区资源的分享上消除社区居民的身份隔离和社会排斥,在社区权利的配置上打破传统社区的封闭性和排外性,从而使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不同民族和不同信仰的居民实现和睦共处,形成更具包容性的社区环境,建设基于居民权平等的现代地方性社会生活共同体。[4]在这种由和合思想润泽的包容社区环境中,矫正对象身处一种宽容、关怀、尚德、团结、诚信、积极、温暖的良好社区氛围,有利于矫正对象能够更好地塑造完善的人格、良好的品行,发自内心地自我反省,从而彻底弃恶向善,在潜移默化中矫正犯罪分子的不良人格,真正实现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目标。

三、中国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传统

自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并得到迅猛发展,因此许多人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完全是效仿西方国家的舶来品。然而考察中国近代历史,笔者发现其实自近代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缺乏类似社区矫正的实践传统,只不过没有冠之以 “社区矫正”的称谓罢了。

(一)清末社区矫正实践

上世纪初期,处于内忧外患中的清王朝为了挽救危局,延续其腐朽统治,不得已开始实施“新政”。其中,改良旧式狱政管理是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改良狱政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各省设立体现行刑人道化、社会化的罪犯习艺所。罪犯习艺所建立了劳动作业制度,其目的在于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防止罪犯因劳动技能不强而导致出狱后难以正常生存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部分刑释人员迫于生计而重新犯罪的问题。另外,罪犯掌握了一定的谋生技能后也有利于增强其做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有利于矫正其犯罪人格,便于其顺利复归社会。可见,对于中国旧式狱政管理来说,罪犯习艺所的主要价值在于为监狱职能增添了新的内涵,教育感化罪犯取代了囚禁凌辱罪犯,为罪犯尽早回归社会,服务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总之,罪犯习艺所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近代中国司法残酷凌虐的现状,其身上体现了一些社区矫正的思想,并且为中国近代社区矫正模式奠定了主体格调。[6]

(二)南京国民政府社区矫正实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区矫正实践集中体现在假释制度和保安处分制度的实施。自民国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环境的恶化,刑事犯罪规模日益扩大,监狱押犯人满为患,在这种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为了标榜自己刑罚执行的文明,另一方面为了解决监狱拥挤带来的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等的巨大困难,假释制度成为被南京国民政府重点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较具规模地将假释制度实施于司法矫正的实践之中。另外,在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了监禁制度、矫正制度、保安处分制度和出狱人保护制度。其中,保安处分 “对于刑罚不能收效之人犯施以刑罚以外之处分,以涵养其德性,改善其环境,授以技能,去其痼疾,使之复成为健全之国民,法良意美洵至善也”。[7]因而保安处分受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极力推崇,在这种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在 《中华民国刑法》中特设保安处分专章。根据该刑法规定,保安处分措施包括7种,如感化教育、禁戒、监护、强制治疗、强制劳动、保护管束及驱逐处分。保安处分制度的本意是为保持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生所采取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采纳保安处分制度,加强了特定犯罪和犯罪人的特别预防,降低了刑罚的任意介入,符合刑罚轻缓化的理论。

(三)革命根据地的红色社区矫正实践

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影响最深的是中国共产党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中实践过的开放性行刑措施。早在20世纪30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实施过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行刑措施,例如保外服役、回村执行和战时假释等监外执行措施,这些社区矫正实践可以说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逻辑起点。回村执行制度是指对判处短期徒刑或劳役的轻微案犯,如果罪犯确有悔改,当地人民群众不反对,可以交由当地基层政权监督执行劳役。回村执行刑罚制度是革命根据地司法部门在战争环境下对短期刑事犯实施的一种彰显人道主义的行刑措施,通过这些人性化行刑措施,犯罪人受到了尊重,其尊严和自信得到了满足,进而有效地保证了犯罪人主体性的实现,增强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另外这种行刑措施也有利于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到刑事司法活动中来,有效地缓解了战时司法资源不足的难题。除了回村执行这种典型的红色社区矫正措施以外,在革命根据地,还有保外服役、调服外役、限地执行、战时分遣、春耕秋收假等多种红色社区矫正措施。

这些红色社区矫正措施同西方所倡导的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首先,体现了 “以人为本”的行刑价值目标。林伯渠在陕甘宁政府工作报告中曾经指出: “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 ‘人’始。”[6]对于这些罪犯,革命政权强调要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劳动教育,对罪犯实行回村改造,这样既有助于减轻刑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心理和道德负担,促使其安心改造,又有利于罪犯及早回归和融入社会。其次,依靠广大群众执行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在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的矫正工作,而回村执行是一种多方主体参与的刑罚执行模式,通过将罪犯放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中接受监督、教育和改造,构筑起实施回村执行刑罚的社会基础。再次,红色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提高行刑效率。红色社区矫正措施使众多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回村执行等方式得到迅速处理,有利于司法部门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当中,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有效地协调好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和提高司法效率目标之间的关系,使得 “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不仅如此,在罪犯矫正成效方面,红色社区矫正还有利于罪犯发自内心地自我反省,彻底改恶从善,顺利实现融入社会、复归社会的目标。

结语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说,罔顾民族历史传统的法律制度是对历史发展的断章取义,这样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有效实现社会控制。正如萨维尼所说: “在人类的远古时代,法律依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个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8]可见,传统与现代绝不是截然对立的,要想深入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对它过去的发展有一些基本的认识。[9]同样如此,社区矫正法治目标的实现依托于对中国历史传统的扬弃和创新,完全割裂历史传统对社区矫正法治目标的促进作用是不科学的。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1.

[2]韩秀桃.行刑社会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J].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4,4(2):162.

[3]左亚文.论中华和合思想的时代价值 [J].江汉论坛,2007(2):20.

[4]马西恒.建设包容性社区:居民权利均等化的社会政策想象 [J].学习与实践,

2011(2):107.

[5]薛金莲.清末监狱制度近代化演变浅析 [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7

(4):405.

[6]董纯朴.中国近现代社区矫正历史特点考论 [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6(6):60-64.

[7]河南省劳改局:民国监狱资料选 [M].河南省文化厅批准印刷,1987:317.

[8][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6-7.

[9]张伟仁.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 (上)[J].中外法学,2010,2(6):8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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