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买卖案例4:二手房买卖违约金之诉
原告:深圳中某物业顾问公司
被告:周某
第三人:李某
第三人:凌某
一、基本案情:
另外,原告提交其于
二、法院观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首期款存入原告指定账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为此应赔偿原告损失12600元。被告称因其未与第三人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三、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600元。
四、律师建议:
1、地产中介公司违约金之诉中,合同应约定明确,欲追讨一方的违约金,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违约的事实以及守约方没有违约的情形。同时,在被告违约后,中介方应即时发送《履约催告函》,保留快递回执等相关证据。
2、在深圳法院实践中,违约金之诉虽然有不支持的案例,但也不乏像本案胜诉的案例。通过胜败诉两方面的案例,一方面也增强业务员信心,此类案例常会被法院支持,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理解的差异,诉讼存在较大的不可预知性,从而尽量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