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上午,在郑州市花园路黄河路东南侧,司机朱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车,在交警纠章时害怕被查,关上车窗玻璃拖着交警狂奔了100多米,导致其右臂脱臼、右胸和腹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朱某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无证驾驶套牌车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交警李彬所受损害如何弥补?带着这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宝、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增超和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权,他们分析了此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争议
一、无证驾驶套牌车,是否构成犯罪?
此案中,朱某无证驾驶套牌车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刘红宝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所以,朱某无证驾驶,首先应该被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另外,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规定,一旦发现套牌现象,对于套牌车主除了给予经济处罚外,严重者还要予以刑事处罚。
目前来看,朱某驾驶套牌车的行为必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其抗拒检查,开车拖着交警狂奔了100多米,造成交警身体多处受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洪宝认为,该条款虽然也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适用于哪一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一般情况下,套牌车的刑事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行为,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来定罪量刑;二是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等相关规定来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只对造假牌者定罪。该案中,朱某只是驾驶套牌车辆,并没有制造假车牌,所以不构成犯罪。
二、暴力抗拒执法,妨害公务还是故意伤害?
朱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岳增超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办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表现为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此案中,朱某明知是李彬在执行公务,还暴力抗拒检查,结果造成其受伤,应该构成妨害公务罪。
这一点上,张国权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针对暴力抗拒交警执法,首先要考虑该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如果情节轻微,仅仅是肢体上的轻微碰撞,就不构成犯罪,给予一般治安行政处罚即可。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暴力程度直接压制了交警的执法行为,则应该定妨害公务罪。同时,暴力抗拒执法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违法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交警轻伤以上伤害,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情形应该进行伤情鉴定,针对具体的伤害程度,进行不同的判定。
三、交警能否主张民事赔偿?
本案中,李彬被朱某拖行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住院费应该如何获得补偿,能否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岳增超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交警对违法司机进行检查,所形成的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交警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向赵某主张民事侵权责任,他只能依据《公务员法》主张工伤赔偿。并且《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工伤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交警因公负伤,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
但是,刘红宝认为,健康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体系范围,但并不因主体的身份隶属国家机关及具体职务而消灭。在权利保护上,存在请求权竞合,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这是扩大权利主体自由的趋势决定的;如果阻碍李彬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则将使侵权人逃脱民事责任,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教育功能。所以,李彬可以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