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为北京市保护未成年人公益律师,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仅从法律层面)阐述几点意见:
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及身心发育未成熟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从以上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李某某案件可以休矣,新闻报道应当立即停止对该事件的报道。即使案件有极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无需通报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李某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笔者认为,基于李某某案件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法律实施应起到积极作用,应当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宣传管理工作,再有类似案件,第一时间应当封存一切消息直至案件结束,因为“不公开审理”和“封存制度”的存在,案件结束后也不应泄露信息。对泄露未成年人信息及隐私的个人及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基于未成年人身份,还是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言概之,年轻人总会犯错,酌情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