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巍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法规小结
来源:王传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451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发生了较大的变更,现将法律规定小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北京法院贯彻新刑诉法座谈会纪要(二)(2013年7月25日)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数额。依据《解释》第155条及市高院《关于做好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调整应对工作的意见》,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只要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赔偿范围和数额就不受限制;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的,则一般不能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外。

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限。根据《解释》第147条、第161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提起,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未能提起的,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处理。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提示: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当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以上内容由王传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传巍律师咨询。
王传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992好评数3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智慧大厦2204B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传巍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希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W01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智慧大厦2204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