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要明确,个人财产的赠与更需谨慎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量:766

【案件导读】张强与李花通过网络认识,20119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张强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过户至李花名下,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产权属李花单独所有。同时,张强分别于婚前向李花转账30万余元,婚后转账50万余元,共计80余万元。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135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花返还上述钱款和房产。

庭审中,张强称之所以将房屋过户到李花名下是为了好好生活;婚前30万元是借给李花的借款;婚后50万是给其用于家庭开销,其实两人给婚两年多根本用不了那么多钱。现在既然两人日子过不下去了,李花就应将该些款物还给自己。李花则表示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钱,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日常花费,也有用于其个人婚前房产消费等,并称现在账户上已经没有钱。至于房子是张强自愿赠与给自己的,现在产权已经是属于自己了。二人无法达成调解。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焦点问题在于财产的处置。张强与李花签订《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李花单独所有,并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花名下,该协议是双方对张强婚前财产的明确约定,内容亦不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书的实质是将张强婚前个人所有的诉争房屋赠与李花,李花应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张强主张婚前借给李花30万元,属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另案解决。对于张强婚后给李花的50万元,张强称是给李花用于日常开销,故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花用该款项花费明显不属于夫妻生活的正常花费范围,李花理应给予张强补偿,具体金额一般系由法院依法酌定。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内可以将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该约定或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任何一方不能任意撤销。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要明确,双方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时亦应当慎重。

以上内容由徐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婷律师咨询。
徐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3好评数1
劳动西路23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婷
  • 执业律所: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9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常州
  • 地  址:
    劳动西路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