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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托管方式实现区域内网吧连锁化经营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量:911

以托管方式实现区域内网吧连锁化经营

----对一起非诉讼法律服务案件的自我解析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王健

内容摘要:

笔者在办理建立网吧联盟非诉讼法律服务中,成功引入托管机制,采取合伙、新设管理公司、兼并、收购、表决权限制、发起人保留优先权、建立风险金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区域内网吧连锁化经营。在本文中,笔者对上述措施的合法性及利弊,逐一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

单体网吧  网吧联盟  托管  连锁经营  表决权限制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1、城区单体网吧亟须走连锁化经营之路。

某城区内共有单体网吧25家,除3家机台数量超过100台外,其他都是只有数十台电脑的小网吧。由于无序竞争,经营多不景气,不少网吧为提高收益,放宽对上网人员的审查标准,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国家对网吧业管理的加强,各单体网吧生存愈加困难。在个别危机意识较强的经营者的倡议下,大多数单体网吧都急切地期望走联合经营、规范管理之路。

2、现行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直接合并设立网吧公司。

规模化经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合并设立网吧公司,但现行政策是不审批新设网吧,现有网吧只能按原规模经营,并限制转让,无法通过单体网吧合并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而网吧连锁牌照,全国才发了几本,且要求至少在三个省有分店,单个城区内不可能拿到连锁牌照。

3、外地对网吧联盟的探索不规范、不彻底,无法满足业主们对以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网吧的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一些地方的单体网吧通过建立联盟,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但这些网吧联盟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对各单体网吧缺少约束力,联盟缺乏稳定性,无法实现资源在各网吧间的合理调配,未能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大多只能将联营后的网吧统一发包给个人经营,其他业主按比例收取承包费。

二、解决方案

该城区内的部分网吧业主共同设立了城区网吧连锁经营筹委会,筹委会聘请笔者为建立网吧联盟、实现连锁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笔者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二步走的策略,创造性地以托管方式实现了区域网吧的连锁化经营。

1、以合伙、设立管理公司、托管建立起联盟的雏形。

业主们的目标是:要能够打破资产界限,要实现规范化管理,要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由于既有的模式无法满足需要,经过与业主们反复交流,决定将托管方式引入到网吧经营中来,并以此为轴心建立起网吧联盟。

虽然绝大多数单体网吧业主对走联盟的道路认识一致,但利益诉求不同,特别是小网吧,怕被大网吧边缘化也怕失去网吧照。在此情况下,包括2家大网吧在内的7家网吧决定先行先试,先小规模联盟,建立起雏形,再吸引其他网吧加盟,最终实现23至25家网吧的大联盟。于是7家网吧于1010年10月28日共同签署了《出资及联盟协议》,共同发起组建了网吧联盟,再由各网吧的代表共同发起组建了一家管理有限公司,成员网吧均与管理公司签署了为期20年的委托管理协议,将联盟事务委托给管理公司按公司的章程管理和决定。

2、通过兼并、收购实现了基本覆盖全区域的连锁经营。

联盟成立后,其他网吧另行设立了筹委会,准备以其他方式另建联盟。在管理部门召集的协调会上,联盟与筹委会互陈各自联盟方式的利弊,最终联盟创立的方式占据了上风。在随后的几个月里,陆续有单体网吧与联盟成员签署了《增资扩股及加盟协议》,加入了联盟。又以收购的方式,兼并了部分单体网吧,实现了由23家网吧组成的大联盟,单体网吧数量和机台数量均超过了区域总量的95%,实现了基本覆盖全区域的连锁化经营。联盟根据经营需要对网吧进行了重新布局,保留下来的网吧均作为联盟的直营门店由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三、对联盟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本运作手段及企业管理制度的解析

1、合伙。

单体网吧均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联盟协议约定:加入联盟的各网吧资产共同组成联盟总资产,成员网吧按比例享有网吧联盟的资产和收益权利,不再单独对其原有资产享有和行使权利。这在法律上属于民事合伙,现行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参与合伙没有明文规定,从法理上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合伙未改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后风险得以分散,承担责任的能力得到了加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就单体网吧而言,虽然存在承担其他网吧经营损失的风险,但也有效地分散了自身的经营风险,总体上来看是利大于弊。联盟后的各门店,仍以原单体网吧为法律上的经营主体,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规模化经营与网吧转让政策限制之间的矛盾。

2、经营权虚拟作价。

各单体网吧的经营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事实上也是最重要的资产。小网吧由于固定资产较少,如果不对经营权确定一个合适的价格,其经营权的价值必然会被大网吧固定资产的价值所稀释,这是其所不能接受的。为保护小网吧的利益,联盟过程中将网吧的经营权虚拟作价,其价格甚至高于联盟前一个小网吧的转让价,提高了小网吧在合伙中的出资比例,有助于打消小网吧加入联盟的顾虑。

3、协商方式估价。

联盟过程中,考虑过多种估价方式,但均有其限制,如评估费的支出、对单体网吧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基础资料、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处理等,如何估价一度成了拦路虎,导致联盟工作无法推进。最后还是回归到了最原始的方式:相互协商估价。即以资产回收价格为标准,以被评估单体网吧的业主为一方,其他单体网吧中所有愿意参与对该网吧估价的业主们为另一方,双方根据机台数量、区位、经营业绩、装潢等协商作价,这多少有点象是估堆,但确实节约而又高效。由于大家都是同行,了解网吧资产的价值,对既往的经营业绩也都相互了解,提出的价格和质疑往往都能一语中的,结果本来以为最难的估价工作,很顺利地就完成了。

4、指定代表及账户。

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体网吧,很多都是由数人内部合伙的,而且由于国家在限制网吧转让后,没有后续的配套措施跟进,网吧私下转让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一些网吧存在人照不符的情况,这些都对建立联盟增加了难度和隐患。为明确单体网吧的责任、减少中间环节,联盟协议要求各网吧出具承诺书确定网吧代表,只有该网吧代表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指定接受利润账户,分配给网吧的利润均存入该账户。如果成员网吧发生权属争议,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冻结其权利和分红。这一安排既保障了联盟和公司的高效运作,也保护了单体网吧其他内部合伙人的合法权利。网吧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全部实际所有人夫妻共同签署承诺书,声明和承诺其合法拥有该网吧,并保证如网吧权属发生争议由声明人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如因网吧权属纠纷对网吧联盟、管理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由声明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联盟建立后不久,就有一家成员网吧因投资人死亡而产生内部纠纷,正是由于有了这一承诺书,方使联盟和管理公司有效地避免了被卷入成员网吧内部纷争的风险。

5、设立管理公司,订立托管协议。

各成员网吧的代表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管理公司,为明晰权利、便于操作,按各网吧资产1%的比例入股管理公司,每个单体网吧在联盟所占的资产比例,与其代表在管理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完全一致,笔者戏称公司为微缩版的联盟。然后,由各网吧与管理公司订立为期20年的托管协议,约定公司有决定各网吧的经营管理、动产及不动产处分、人员任免、更新、扩大、关闭、合并、重新布局网吧、在各网吧间调配人员、资产、支配所有网吧利润等联盟运营所需要的一切权利。保证联盟能够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联盟事务。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连锁化、规范化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自然人与法人均有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这里的“人”应该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将个人独资企业委托给法人管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6、兼并。

小联盟建立后,通过全体成员网吧与其他单体网吧订立增资扩股及加盟协议,吸纳新成员的加盟,其实质就联盟而言是入伙,就管理公司而言是增资扩股。

7、收购。

对不愿意加入联盟而愿意转让网吧的,采取收购的方式将其纳入联盟,收购资金采用定向的方式募集,本文后面将专门论及。

8、表决权限制。

针对小网吧因在联盟中所占资产比例较小,有担心被边缘化和权利受大股东侵害的顾虑,管理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不论出资额大小,不论持股多少,均只持有一个表决权。通过限制大网吧表决权的方式,增强了小网吧的话语权,进一步打消了其对加盟的顾虑。

表决权限制制度已成为国际公司立法通行规定,是指规定一定的持股比例,股东所持股份中超过这一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不再是一股一票,而是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1]我国公司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公司章程约定限制股东表决权的作法符合这一规定。

9、发起人保留优先权。

为体现和回报发起人作出的贡献,协议约定:新加入联盟的网吧,只能持有一股,资产作价如不足一股,应当以现金补足;如超过一股,超过部分退给现金。收购网吧,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按持股比例向发起人定向募集资本,并相应增加股权。

公司法对发起人是否能保留部分优先权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一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是否给予发起人优先权,应当通过投资协议约定或由股东会决定。

10、建立风险金。

联盟协议约定以利润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基金,用于赔偿和补偿联盟各网吧的损失,其中因管理公司原因导致部分成员网吧证照被吊销的,该部分成员网吧仍然按原有比例享有联盟的资产和收益,联盟解散时,由管理公司按经营权的市场价值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风险基金补足。这一制度解除了部分网吧担心在联盟过程中丢了网吧执照的后顾之忧。

在笔者的精心筹划下,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资本运作手段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起来的网吧联盟,真正实现了业主们设想的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在已近二年的运营中,尽管存在着理念和利益上的种种纷争,但是由于有着科学而严谨的制度设计,各种纷争都能在合同或章程中找到化解的方案,其顽强的生命力已为实践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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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健
  • 执业律所: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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