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建律师亲办案例
对新司法解释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行为”的深度解读
来源:王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5
浏览量:772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号实施以来,媒体对该解释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从近日的报道中,我发现很多媒体对该解释三中第七条有关父母为婚后出资购房的行为进行了误读,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为此在这里对该条做一解 读: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 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 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该条如何理解呢?我认为该条只能适用于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全款出资、且是购买的房产的行为,注意这里只为父母“全款出资”,且“出资是用于购买房产”。不可做任何扩大的误读。对此,业内精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专职婚姻律师王芳和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婚姻律师吴卫义均对该条做出解读,亦认为该条只能适用于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产,或由父母出资购买的除房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如车辆)的行为, 都不能适用本条,仍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2条的规定执行,即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为对双方的赠与。另外,通过该条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于婚后的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如果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则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为部分出资,则为 对小两口双方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那么,对于婚后子女的购房,父母出资时该注意些什么呢?首先要考虑清楚钱是借还是送。如果是借,应该让小两口打个借条,并且双方都要签字; 其次,如果是送,且只送给自己孩子,就要区分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如 为全款出资,那什么都不用写;如为部分出资,那么父母应该与自己的孩子签署一份赠与合同,并且经过公证。“要是子女婚姻稳定,赠与合同一直‘压箱底儿’就行了。万一闹婚变,父母可以依据赠与合同,把自己的出资认 定为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与。”

  (另:近日获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亦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只能适用于父母全额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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