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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毒品犯罪,青海省高级人民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王国锦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量:1156

量刑标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 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相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 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8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4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40支,50mg/支规格的8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60片,50mg/片规格的8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50mg/支规格的1 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 000片,50mg/片规格的1 0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6克、度冷丁(杜冷丁)每增加30克(针剂 100mg/支规格的300支,50mg/支规格的6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200片,50mg/片规格的60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 000克以上5 0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150克以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毒品犯罪量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以上四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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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国锦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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