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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泽鼎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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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法:
(1)据实征收:(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税金
(2)核定征收: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一律采用核定征收计算方法,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①自行转让的:
非住宅:转让收入×1.5%=税金
住宅:转让收入×1%=税金
②拍卖转让的:
转让收入×3%=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一律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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