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丽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来源:孙志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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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胡某是多年的朋友,胡某做生意资金紧张,便向李某借钱,李某爽快答应,于是李某便将他人刚刚返还还没存入银行的20万现金交付给了胡某,于是胡某当即写下欠条一张,给了李某,由于多年朋友关系,李某并没多想便将欠条收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胡某借款一年后,突遭不测,车祸死亡,李某无奈拿着欠条找到胡某妻子要求还钱,胡某妻子推说并不知有此欠款,不予返还,无奈,李某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理起诉,我作为律师,代理了这起案件,并查看了李某提供的欠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欠条并非借条,这就给诉讼增加了举证难度,那么,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解答:欠条、借条是涉及金钱以及财产转移时经常用到的条据,这两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只差,但其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

首先,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用来证明借用或借款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欠条的内涵很广泛,不仅仅包含借款,还包括欠货款等因素。

借条一般是在存在着资金或实物的流动,是为了出借人证明已将或正在将资金或实物交付给借用人的证明,为了说明这一事实并加以固定证据而用。而欠条却是一种相反的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使用时早已存在,打欠条只是为了确认这种状态。

第二,借条与欠条在都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时候,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借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李某持有的是“欠条”,而当事人一方已不在人世,李某当初交付给胡某的是现金并非银行转账,无法充分说明胡某借款的事实,在律师的努力下,通过佐证最终证明了李某出借的事实,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常识,经常把欠条写成借条,或把借条写成欠条的情况很多,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中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己方的举证责任,甚至会因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所以,发生借贷关系,要认真规范书写借具,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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