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朝伦律师亲办案例
追索抚养费代理词
来源:司朝伦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2
浏览量:2735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陈某某诉刘某某等赡养纠纷一案,贵阳市修文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作为陈某某的代理人,该所指派我为其一审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了刚才的庭审调查阶段,该案事实基本清楚,现代理人就本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本案七被告负有赡养原告的道德及法律义务。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说,原告生育养育七被告,为七被告的长大成人,付出心血。虽说母爱是无私的,但并非说原告对七被告没有任何要求。原告没有要求七被告太多,仅是要求七被告给予基本的生活费用,使其能够安度晚年,然原告最基本的生活要求,七被告都不能满足。倘若养儿都不能使其安享晚年,还有谁会生儿育女,绵延后代。“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七被告受到原告的养育之恩,应该懂得报恩,使年过8旬的原告安享晚年,快乐的度过余生。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说,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本案七被告应当赡养被告,支付原告日常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

二、本案七被告应当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人民币。

本案原告年过八旬,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需要照顾及营养补充,基于这种情况,原告每天必须实际花费的费用为:营养费30元,伙食费为30元,为其护理的护理人员费用60元,共计每天生活必须花费120元,月费用为3600元。因此,七被告均摊,每人每月应支付原告人民币500元作为原告基本生活日常开支。

三、本案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将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原告年老体弱,生病吃药住院在所难免,必然会发生大量的医疗费用,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故此,七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将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为谢!

代理人:司朝伦

2013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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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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