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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
来源:袁艾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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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法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1、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处所说刑期和刑种,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处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适用缓刑。因为量刑需要综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性、悔罪态度等进行具体刑罚裁量,而不仅仅是罪行性质和危害程度,法院认为有必要实施管制刑罚或附加刑罚惩罚的,故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并非所有满足条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法官需要根据犯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判断标准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退赃,尽量减小犯罪造成的损害,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等等。
必须不是累犯
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么就绝对禁止适用缓刑。因为累犯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
不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个人犯罪,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比一般的参与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改造,故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3条规定,考验期限如下表所示:

原判刑罚  考验期限
拘役 考验期限不少于2个月,不多于1年,且不少于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 考验期限不少于1年,不多于5年,且不少于原判刑期
在考验期间内,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被法院宣告考验期内的禁止令(如经济犯罪分子被宣告禁止出入高消费场所、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禁止担任公职),必须遵守禁止令
犯罪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人进行上述事项的监督,犯罪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要予以配合。此外,根据刑法72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并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因此,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3、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76条的规定,犯罪人在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尚未判决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在经过考验期间后,原判的刑 罚将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意味着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依然有效,原判刑罚也无错误,只是由于犯罪人满足了某种条件后,原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未满足上述条件,而将原判决的缓刑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的手续。这包括两种情况:

犯罪人在考验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原判决之前尚有未被判决的罪行,这种情况下,必须撤销缓刑。将数罪进行并罚。如果原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这种情况称为“法定的撤销”。
犯罪人在考验期间没有犯罪,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这里所说的法律不包括刑法,且必须“情节严重”才可以撤销缓刑。这种情况属于“裁量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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